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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火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20-09-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天火箭”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1717 号”文核准,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38,848,1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
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11,654.421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任全彬

公司设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3 年 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 C 座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道

邮政编码:                  710500

电话:                      029-82829491


                                            1
 传真:                  029-8282949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zthj.com/

 电子邮箱:              info@zthj.com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小型制导火箭、探空火箭、小型固体火箭系

                         统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人影作业车、指挥车的销售;普

                         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炭/炭复合材料、炭陶复合材料、橡

                         胶材料、化工材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特种材料及

 公司经营范围:          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智能城市、智能交通、称量技术及装

                         备系统的软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中天火箭系由中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2 日。

     2012 年 7 月 28 日,中瑞岳华出具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 2145 号《审计
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中天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1,090.86 万元。

     2012 年 8 月 28 日,东洲评估出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2]第 0630257 号《陕
西中天火箭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报告》,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中天有限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按照资产基
础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15,197.25 万元,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24,000.00 万
元。

     2012 年 8 月 13 日,中天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中天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中天火箭,即以基准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中瑞岳华审计的中天有限净资产
11,090.86 万元为基数,按照 1:0.6537 的比例折合股份 7,2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 3,449.0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91.79 万元专项储备股改完成后仍然
作为“专项储备”列报;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中天有限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变
更前后其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专项储备是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2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按照危险品生产与储
存提取标准和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分别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1177 号),同意中天有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13 年 1 月 7 日,中瑞岳华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 001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3 年 1 月 7 日,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25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24 日,中天火箭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中天火箭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数(万股)     占比(%)

  1                      航天四院                  5,074.00         69.98

  2                      航天投资                  1,450.00         20.00

  3                     新天塬投资                 726.00           10.02

                      合计                         7,250.00        100.00


      关于上述整体变更事项,公司取得了就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的《国
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20120073)。

(三)主营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并一直致力于推进航天固体火箭核心技术成果的多层次、多领域的深度转化
应用。

      小型固体火箭总体设计技术、高性能材料技术、测控技术等固体火箭核心
技术是公司竞争力的基础。以固体火箭总体设计技术为依托,公司形成了增雨
防雹火箭、探空火箭、小型制导火箭等系列化小型固体火箭及配套装备业务(以
上统称“小型固体火箭整箭及延伸业务”);以固体火箭高性能材料技术为基
础,公司形成了炭/炭热场材料及固体火箭发动机耐烧蚀组件等炭/炭复合材料业
务(以上统称“小型固体火箭发动机核心材料及延伸业务”);以固体火箭发动

                                       3
机多参量动态测试技术为支撑,公司形成了智能计重系统、测控类系统集成等
业务(以上统称“小型固体火箭测控技术延伸业务”)。

     鉴于现阶段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小型固体火箭发动机核心材料及其延伸业
务主要以民品炭/炭热场材料为主,小型固体火箭测控技术延伸业务以民品智能
计重系统以及测控类系统集成为主。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0)080029”《审计报告》,公司报告
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总资产                       1,339,401,383.75   1,269,410,296.53   1,058,953,897.36

总负债                        640,833,051.51     664,916,910.53     528,124,252.12

所有者权益合计                698,568,332.24     604,493,386.00     530,829,645.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98,568,332.24     604,493,386.00     530,829,645.2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96,584,628.60     668,103,793.27     531,711,503.29

营业利润                      109,235,522.45      85,963,565.27      70,549,160.77

利润总额                      109,591,370.97      86,202,357.66      70,667,599.63

净利润                         98,947,546.05      77,491,467.79      61,848,028.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8,947,546.05      77,491,467.79      61,848,028.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87,804,772.78      75,505,882.45      40,468,009.50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4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276,648.28                 74,604,899.49               51,418,093.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42,846.05                -86,570,944.48          -60,538,164.8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346,921.51                74,859,368.29           -24,235,309.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901,457.20               62,887,208.44           -33,346,866.05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6.60                38.19                  38.37

资产负债率(%;合并)                                     47.84                52.38                  49.87

流动比率(倍)                                             1.44                 1.28                    1.36

速动比率(倍)                                              1.11                0.97                    1.07

每股净资产(元)                                           5.99                 5.19                    4.55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存货周转率(次/年)                                        2.71                 2.55                    2.4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37                 3.62                    3.80

利息保障倍数(倍)                                        11.44                 9.17                  10.1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99                 0.64                    0.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12                13.66                  13.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42                13.31                    8.94
(%)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5                 0.66                    0.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75                 0.65                    0.56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项目                 期间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5
                       2019 年                 15.12        0.85            0.8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018 年                 13.66        0.66            0.66
股东的净利润
                       2017 年                 13.66        0.85            0.85

                       2019 年                 13.42        0.75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2018 年                 13.31        0.65            0.65
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7 年                  8.94        0.56            0.56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1,654.4213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
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规模不超过 3,884.81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 15,539.2313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及比例:         不超过 3,884.81 万股,不公开发售老股,公
                                 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


     4、发行价格:               12.94 元/股


     5、发行市盈率:             22.89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99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6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37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
                         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          1.76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发行方式


10、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
                         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1、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50,269.441400 万元


13、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44,595.656254 万元


14、验资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
                          环验字(2020)080007 号”《验资报告》。


15、发行费用概算(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1)承销、保荐费用:                          3,971.285871 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                           856.603774 万元

  (3)律师费用:                                 240.566038 万元

                                 7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9.433962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等:          95.895501 万元

        (6)发行费用合计                         5,673.785146 万元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1)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2)控股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天四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8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3)其他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国华基金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
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四十四所、四十三所、陕航集团承诺:

    "1、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9
则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公司股东新天塬投资、进步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鸢辉投资承诺:

    "1、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单位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航天四院减持意向


                                    10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
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
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
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
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本单位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后本单位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11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
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航天投资、四十四所及新天塬投资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12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
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
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
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
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13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
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国华基金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
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
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4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
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
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5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
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下属单位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下属单位四十三所的减持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
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资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
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单
位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16
    本单位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
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

                                  17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
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
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除上述外,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5,539.2313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3,884.8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18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9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
                                                  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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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发表意见。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定。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
等承诺事项
                                                  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
                                                  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
意见
                                                  序。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

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行人的相关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
                                                  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

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
                                                  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
职责的相关约定
                                                  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吴燕杰、段虎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34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1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陕西中
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22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燕杰                         段   虎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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