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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1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21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一年。同时,2022 年财务公司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4.25 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因财务公司与

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故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陈雷声、李轩、杨杰、罗向东、李健、宁星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伟国

    注册资本:650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1 号-01 至 03 层,07 至 09 层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

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

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企业状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抗风险能

力较强,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交易合同均有效执

行。公司的关联债权债务均为生产经营相关,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及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方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航天财务公司 2021 年末资产总额为 1,742.07

亿元,2021 年末负债总额为 1,608.22 亿元;航天财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营

业收入 40.50 亿元,利润总额 23.18 亿元,净利润 18.06 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同意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2)综合授信服务;(3)结算服务;(4)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公司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

以下原则:

    (1)存款服务

    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

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等。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别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可随时

提取在财务公司的全部存款。

    ②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

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其
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不

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

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利率;

    ③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

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①财务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

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

担保、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期限、业务类别、

产业政策、客户性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定价。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率应具有竞争性;

    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利率

及费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同期

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④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为公司提供的综合

授信额度不超过 4.25 亿元,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

式的资金融通;

    (3)结算服务

    ①财务公司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

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②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

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③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

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财务公司应协助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资金平台系统建设,

加强对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

    (4)其他金融服务

    ①财务公司按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

内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

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前,双方需进行协商并签

订独立的协议;

    ②就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收费标准需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应不高于国

内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各成

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金融服务

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

依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陈述和保证

    1、公司向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

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

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公司提供给财务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
    (3)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的经营中未发生

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公司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5)公司应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本协议生效后,将对公司构成合法、有效、

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6)公司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财务公

司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7)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财务公司的合作,将财务公司作

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8)除经财务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公司在签订、履行本协议及以后具体金融服务协议的过程中

获知的有关财务公司的信息,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

的保密责任;

    (9)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财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2、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做

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财务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金

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具备所有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并且财务公司的

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

的规定;
       (2)财务公司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及为

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它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它文件生效后,将对财务

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3)财务公司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财务公司公司章程或对财

务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财务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

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财务公司订立、交付、履行本协议所需向

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申领、取得或备案的批准均已授予、

取得或完成,且该等批准均是有效的;

       (5)财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及风险控制规则经营和运作其业

务;

       (6)除经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主管

部门的要求外,财务公司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公司或其业务的信息,

财务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应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7)财务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

计,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经公司书面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经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财务公司应将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公司;

       (8)财务公司承诺,如财务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财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服务的拓展及风险控制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公司应每年指派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于财务公司

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财务公司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1)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重大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4)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5)财务公司出现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整顿等行政监管措施;

    (四)保密条款

    1、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

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

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限

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

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

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自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

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

改或解除。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2、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

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

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3、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

项义务。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以及流动资金需求,

可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

金融业务受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公司日均存款余额为 7,568.83 万元,2021 年末使用综合授信为

3,015.16 万元,2021 年利息支出 17.1 万元,利息收入 98.13 万元,手续费 10.56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

立判断,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金需求,

有利于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

协议》相关协议条款具有完备性,协议执行情况正常;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

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维护资金安全;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当前必要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真实;独

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保荐机构对实施该等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一)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及金融服务协议执行

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