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4-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天火箭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宏印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义真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是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不适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
1
项 目 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注:中天火箭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
荐机构。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天火箭发布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机
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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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价稳定承诺 是 不适用
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是 不适用
漏的承诺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租赁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归集事项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关于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中天火箭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
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根据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
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
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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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
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中金公司委派朱宏印先生和贾义真先生
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
导工作。
1.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向中
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1]2 号)。因中金公
司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
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
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
要求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2021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金公
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176 号), 因中金公司使用成本
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以及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
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3.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
王晟、孙雷、赵沛霖、幸科、谢晶欣采取
监 管 谈 话 监 管 措 施 的 决定 》( [2021]61
号),因中金公司在保荐某 公司申请在科
创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科
创属性认定履行充分核查程序,主要依赖
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得出结论性意
见,相关程序及获取证据不足以支持披露
内容,未能完整、准确评价发行人科创属
性,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
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就前述监管措施,中金公司已经提交了相
关整改报告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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