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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火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天火箭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宏印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义真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6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三会运作、股份买
                                                 卖、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董监高任职行
                                                 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价稳定承诺                      是                       不适用
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是                       不适用
          履行的承诺
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关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租赁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归集事项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控股股东关于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天火箭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
                         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
        报告事项                                       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
                           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
                           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中金公司委派朱宏印先生和贾义真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改情况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
                         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
                         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
                         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
                         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
                         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
                         “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
                         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