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天火箭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宏印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义真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已事先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6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三会运作、股份买
卖、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董监高任职行
为规范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股价稳定承诺 是 不适用
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是 不适用
履行的承诺
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关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租赁事宜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归集事项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控股股东关于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天火箭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
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
报告事项 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
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
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中金公司委派朱宏印先生和贾义真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改情况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
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
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
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
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
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
“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
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