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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3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5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43,000,000 股,发行价格 11.35 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623,0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983,000.00 元后,公司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0,067,000.00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5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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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广 东 东鹏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999014322910402 年产 315 万平方米新型环保生态
                                                   石板材改造项目、扩建 4 条陶瓷
控 股 股份 公司佛山南庄支行                        生产线项目、澧县新鹏陶瓷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年产 260
                                                   万件节水型卫生洁具及 100 万件
                                                   五金龙头建设项目 、东鹏信息
                                                   化设备及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智能化产品展示厅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中金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志皓、潘志兵可以随时到
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项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项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金公司。专项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专项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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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项存储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
力。
    (八)专项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金公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
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项存储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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