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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0-10-2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及相关衍生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公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
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三个交易日前将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其中买入计划提前三个交易
日报送董事会,卖出计划提前十七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在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平台检
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00%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 25.00%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
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附件一:《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
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
信息。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
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
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