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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2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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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具体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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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预防因泄密导致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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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
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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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按照公司章程、《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参
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
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
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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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如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
直播。

    第三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
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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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最新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告形式
就会议举办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
发出通知。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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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应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对于业绩说
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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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前,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
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
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
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
证券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通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待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有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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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平台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
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着方式刊载。公司在互
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六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
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关系顾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10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七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
受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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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严守公司机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新的管理办法,本制度做相应修正。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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