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10-2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以及《广东东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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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自行审慎
判断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且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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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三)上一期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事项时不用
申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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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
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
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
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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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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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1.是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2.否
□1.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
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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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
息;
3.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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