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4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公司战略
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
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
施和长远发展。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
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二、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暨子公司向孙公司增资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子/孙公司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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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
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8,006.70 万元向子公司进行
增资暨子公司向孙公司增资。
三、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35,696,660.93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 935,696,660.93 元。
四、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
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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