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0-11-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控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中小企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东鹏控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43,000,000 股,发行价格 11.35 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623,0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983,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0,067,000.00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558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年产 315 万平方米新型环
1 18,626.00 18,006.70 0
保生态石板材改造项目
2 扩建 4 条陶瓷生产线项目 60,000.00 60,000.00 48,830.76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
3 66,218.00 10,000.00 8,190.02
二期扩建项目
年产 260 万件节水型卫生
4 洁具及 100 万件五金龙头 94,248.16 45,000.00 31,052.08
建设项目
东鹏信息化设备及系统
5 13,000.00 10,000.00 2,011.27
升级改造项目
智能化产品展示厅建设
6 10,056.78 5,000.00 3,485.54
项目
合计 262,148.94 148,006.70 93,569.67
二、 本次变更或调整的具体情况、原因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
年产 315 万平方米新型环保生态石板材改造项目
投资项目 1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佛山东华盛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口东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园区银砂
实施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江海路 66 号
湾园区沿江大道南侧、金元莱东侧
2、变更原因
东鹏控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年产 315 万平方米新型环保生态石板材改造
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湖口东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口东鹏”)、以
及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园区银砂湾园区沿江大道南侧、金元
莱东侧的原因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口东鹏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取得了 399,857.20 平方米
(折合 600 亩)土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赣(2020)湖口县不动产权第 0007634
号)。湖口东鹏坐落于长江边,距离江西省最大码头(九江红光码头)仅 2 公里,
物流便捷,原材料及产品运输可利用水运降低物流运输成本。该厂区是该募投项
目原实施地点佛山东华盛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面积(59 亩)的 10 倍,有利于
项目的后续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和实现规模效益。
在湖口东鹏周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资源丰富,资源和成本更有优势。
湖口东鹏毗邻东鹏江西丰城基地,有利于发挥公司产业链区域配套齐全的综
合优势。
三、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公司战略
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
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履行程序情况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依
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公司
根据公司战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东鹏控股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志皓 潘志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