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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关于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控股”)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
丽华、周辞穗(以下合称“8 名当事人”)与公司因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胜诉后,8 名
当事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8 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 8 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
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周辞穗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鹏创意”)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东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佛山东联盛”)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一审第三人:何新明、陈昆列、何新忠、陈业志、欧浩泉、罗思维、钟保民、
包建永、姜安宁、孙丽梅、邝志均、何耀池、王思平、冯志华、招浩飚、林志华、
陈海虹、陈苏松、钟国雄、李伟轩、龙翔(以下合称“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
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

       (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 一审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8 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
鹏控股为被告,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为第三人分别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追加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
8 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序号      原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146,296 股属范炳雄所有;
 1       范炳雄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146,296 股变更登记为范炳雄;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292,592 股属张教伟所有;
 2       张教伟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292,592 股变更登记为张教伟;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146,296 股属李娟所有;
 3        李娟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146,296 股变更登记为李娟;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29,258 股属黄达威所有;
 4       黄达威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29,258 股变更登记为黄达威;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73,148 股属杨洁琴所有;
 5       杨洁琴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73,148 股变更登记为杨洁琴;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292,592 股属叶世文所有;
 6       叶世文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292,592 股变更登记为叶世文;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14,629 股属许丽华所有;
 7       许丽华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14,629 股变更登记为许丽华;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1、请求确认东鹏创意的 1.8 亿股的 292,592 股属周辞穗所有;
 8       周辞穗   2、请求将佛山东联盛在东鹏创意的 292,592 股变更登记为周辞穗;
                  3、请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收据》无效。


                                              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
判决书》,认为“原告已通过签署具有股权转让性质的收据,转让所持的全部股
权,故原告已不是被告东鹏创意公司的实际股东,无权要求将案涉股权登记在其
名下”,判决驳回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
周辞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 8 名原告负担。

       2. 二审上诉请求及二审判决

       2020 年 5 月 12 日,8 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鹏控股为被上
诉人,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就佛山市禅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8 名当事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
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终审《民
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8 名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 8 名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
审案件受理费由 8 名当事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再审申请事项

       2020 年 8 月 12 日,8 名当事人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东鹏控股为被申
请人,以佛山东联盛的登记股东以及东鹏创意工会委员会为第三人就佛山市禅城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作出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申请事项如下:

序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900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87 号民事判决,
 1        范炳雄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898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78 号民事判决,
 2        张教伟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3
序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896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63 号民事判决,
 3         李娟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668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22 号民事判决,
 4        黄达威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894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58 号民事判决,
 5        杨洁琴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20)粤 0604 民初 667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88 号民事判决,
 6        叶世文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895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61 号民事判决,
 7        许丽华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撤销(2019)粤 0604 民初 35893 号和(2020)粤 06 民终 6530 号民事判决,
 8        周辞穗   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再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 8 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听证,并作出了
(2020)粤民申 9015 号、 2020)粤民申 9016 号、 2020)粤民申 9017 号、 2020)
粤民申 9018 号、(2020)粤民申 9019 号、(2020)粤民申 9020 号、(2020)粤民
申 9021 号、(2020)粤民申 90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8 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炳雄、张教伟、李娟、黄达威、杨洁琴、叶世文、许丽华、
周辞穗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没有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 8 名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因此,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数据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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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9015号、(2020)粤民申9016号、(2020)
粤民申9017号、(2020)粤民申9018号、(2020)粤民申9019号、(2020)粤民
申9020号、(2020)粤民申9021号、(2020)粤民申902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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