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本年度的对外担
保。
本年度,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均为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或全资孙公司间提供的银行授信融资担保,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
监督,认为: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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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与公
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
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
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交
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很低,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意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
六、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东鹏控股2020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我们认
为:东鹏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2020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 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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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独
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下属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
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
项。
九、 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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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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