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5-25
公司简称:东鹏控股 股票代码:003012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实现公司股东、
公司和激励对象个人的利益统一,确保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及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及激励
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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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相关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业绩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2020 年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
进行考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标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适用 2022 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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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当年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卓越S、优秀A、合格
考评结果 有待改善C 不胜任D
B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二)考核次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是否达成解除限售
资格,以及相应的解除限售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考核对象直属上级主管应在考核工作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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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评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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