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6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监管
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等待
期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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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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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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