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4-2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鹏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
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
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
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具体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
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
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提请
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5.4 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
权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
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详见
附件)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
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
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
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报告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报告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
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未履行法定披露程序的,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
权的股东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
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
的准备、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
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
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
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报告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
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
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单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报告事项
报告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联络员 联系电话
部门领导意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附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