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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其他部门、机构的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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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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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见附件一,下同),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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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 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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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相关人员需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的
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及所处阶段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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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
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
证券帐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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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
督和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
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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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8
附件一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附件二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
示: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
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
的,处以三万以上六十万元以年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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