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22年5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
        告》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更正后)。

   6. 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7. 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8. 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3.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年5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
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新明先生通过线上方式主持
了本次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
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7,311,47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342,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3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7,611,37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3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90,66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11,384,942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
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179,275,058股)。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赖江临律师、胡一舟律师,公司董事长何新
明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孙谦先生、罗维满先生因在外地,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以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4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3.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4.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61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7.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59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8.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就本议案的审议,宁波利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华盛昌陶瓷有
限公司、宁波市鸿益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东裕和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普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
    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14. 《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1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1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1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18.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857,34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反对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2
2022   5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