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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5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
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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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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