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5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 127 号东鹏总部大厦
19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
1
表有表决权股份 735,373,9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873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69,611,258 股)。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4,931,1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3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12,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4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735,362,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并且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11,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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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35,362,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5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11,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雅倩、张颖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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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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