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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4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
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
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1.7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