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数据和会计
信息,且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按有关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