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2020-11-0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立方制药”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1 号〕)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
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
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
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
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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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
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
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
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
券申购。
重要提示
1、立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31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15 号文核准。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F51 批发业”。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
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
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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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立方
制药”,股票代码为 00302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
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31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且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89.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26.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
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的 12:00 前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
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
价投资者条件”。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
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5、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2)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
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下午 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6、提请投资者注意,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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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
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7、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1 日)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11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
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推介会。
8、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T-5 日)及 2020 年 11 月 6
日(T-4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
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
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
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应不少于 1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300 万股。投资者应
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
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
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网
下投资者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1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
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网上申购日(T 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且在 2020 年 11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市值日均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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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
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网上申
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网
上投资者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4、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65,003.19 万元,同比增幅为 15.83%;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514.11 万元,同比增幅为 14.70%;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329.64 万元,同比增幅
为 16.13%。
公司 2020 年 1-6 月份营业收入为 89,203.97 万元,同比增幅为 8.12%;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604.62 万元,同比增幅为 25.63%;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722.56 万元,同比增幅为 22.67%。2020
年 1-6 月的增速为折算到全年进行计算)
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中汇会阅〔2020〕
6230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9 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资产总额 107,982.2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186.90 万元。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7,620.05 万元,较 2019 年
1-9 月增长 14.4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966.25 万元,较 2019 年 1-9
月增长 29.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72.27 万
元,较 2019 年 1-9 月增长 27.40%。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0 年 1-12 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
司预计 2020 年 1-12 月营业收入约为 186,000.00 万元至 189,000.00 万元,相比上
年度增幅为 12.73%至 14.5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3,500.00
万元至 13,900.00 万元,相比上年度增幅为 28.40%至 32.20%;预计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2,000.00 万元至 12,300.00 万元,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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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增幅为 28.62%至 31.84%。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11 月 3 日(T-7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2020 年 11 月 3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公告》等文件
(T-7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
2020 年 11 月 4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截止时间 12:00)
(T-6 日)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备案(12:00 前)
2020 年 11 月 5 日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9:30~15:00)
(T-5 日)
2020 年 11 月 6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9:30~15:00)
(T-4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T-3 日)
2020 年 11 月 10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2020 年 11 月 1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 日) 网上路演
网上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11 月 12 日 网下申购日(9:30-15:00)
(T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20 年 11 月 13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1 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20 年 11 月 16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
(T+2 日)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点 16:00)
2020 年 11 月 17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3 日)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T+4 日)
注:1、T 日为发行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
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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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申购
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
1、网下路演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2、网上路演
本次发行拟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11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一)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
中午 12:00 前按照《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已开通深交所 CA 证书。
6、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
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11 月 3 日(T-7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
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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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11 月 3 日(T-7 日)为基准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含
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
(含)以上。
7、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
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
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
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不得参与报价。
9、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如下规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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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②
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
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备案。
11、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
12、民生证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收到网下投资
者提交的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并由民生证券核查认证。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
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询价资格认证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
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民生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 https://ipo.mszq.com(请使用 Chrome
浏览器登陆系统)提交材料。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 010-85120190 咨询。如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
送方式。
类型 1:机构投资者
类型 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电子填报);网下投资者关联方
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此外:
(1)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
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2)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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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
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须通过民生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
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按以上法
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此类配售对象须通过民生
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
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类型 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电子填报),网下投资者关联方
基本信息表(个人投资者)。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 2020 年 11 月 4 日(T-6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民生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 https://ipo.mszq.com,完成提交。
在规定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未能收到网下投资者按要求提交的
上述材料,或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参与询价条件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拒绝该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一日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
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
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有权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1 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
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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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三)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
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初步询价安排
1、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T-5 日)和 2020 年 11 月 6 日
(T-4 日),每日 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
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
2、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股数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非个人投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
一个报价。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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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的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1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单个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00 万股。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意事项
(1)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
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2)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
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4)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初步询价期间接听咨询电话,投资
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
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6)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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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
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对
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时间由
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3)排序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
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
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
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分布、拟募集资金
总额、超额认购倍率,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
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
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 10 家投资者
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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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
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
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中止
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若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 12 个
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八、配售原则和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
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
理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
下简称“A 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 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 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 5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安
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 1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调整 A、B 类投资者的
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
申购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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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50%时,则 A 类投资者
按比例配售,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50%时,A 类投资者全
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剩余零股加总后
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 A 类投资者;
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
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 B 类投资者;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 C
类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
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
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8:30-16:00,
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
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
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
销商包销。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 T-1 日《发行公告》及 T+2 日《网下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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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
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
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
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
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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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 号立方厂区
法定代表人:季俊虬
电话:0551-65350370
传真:0551-65350370
联系人:夏军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019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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