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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方制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2020-11-0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立方制药”、“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立方
制药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首份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二”)。
    根据立方制药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下称“最新期
间”)发生的、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现谨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
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5-1-4-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
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作为立方制药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
会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三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仅供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1-4-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备以下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
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 5143 号)(以下称
“《审计报告》”),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76,819,463.00 元 、
91,664,141.34 元、105,141,106.21 元和 66,046,247.20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
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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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
定,具体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聘请的辅导机构组织的辅导,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发行办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发行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5146
号)(以下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5-1-4-4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
担保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人
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5-1-4-5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发行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
变更,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
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按合并口径计算,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6,819,463.00 元、91,664,141.34 元、
105,141,106.21 元及 66,046,247.20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合 并 数 ) 分 别 为 70,840,641.21 元 、 80,337,793.84 元 、
93,296,390.02 元及 57,225,600.54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合
并数)分别为 1,166,572,175.02 元、1,424,581,031.30 元、1,650,031,851.68
元及 892,039,676.92 元,累计超过 30,000 万元;
   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948 万元,发
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合并数)为 628,252,737.36 元,
其中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2,709,204.72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0]5145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发行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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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
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10)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并
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发行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


                                 5-1-4-7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
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季俊虬控制的企业庐江立方工商信息发生变更,变
更完成后,庐江立方的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庐江立方现持有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395N),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
镇金孔雀国际老龄社区C52,法定代表人为季俊虬,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
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产业、教育培训、文
化旅游)投资及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成立日期为2012年3月2日,营业期限自
2012年3月2日至2042年3月1日。
       2、发行人监事金明及其配偶任瑞芳合计持有100%股权的合肥弘文耐火材料
有限公司已注销。
       3、发行人监事汪琴配偶之父李樱新任合肥蓝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汪琴之配偶李红波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4、发行人独立董事潘立生不再担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职务。
       5、发行人独立董事周世虹不再担任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持有的 35 项
药品注册审批批件有效期届满或临近届满,发行人已取得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 35 项新的药品再注册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药品批准文号
 序号             药品名称                                  有效期至
                                       (国药准字)

   1          小儿化痰止咳颗粒           Z34020841         2025.06.03




                                   5-1-4-8
2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H34024086   2025.06.03

3         板蓝根颗粒                Z34020922   2025.05.26

4         利福平胶囊                H34022367   2025.05.26

5      复方磺胺甲噁唑片             H34022689   2025.05.26

6        醋酸氟轻松乳膏             H34022783   2025.05.26

7      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H34022791   2025.05.26

8    醋酸曲安西龙尿素乳膏           H34024059   2025.05.26

9    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           H34024060   2025.05.26

10       复方肝浸膏片               H34024061   2025.05.26

11      维 D2 磷酸氢钙片            H34024066   2025.05.26

12   葡萄糖酸钙片(0.1g)           H34022095   2025.05.26

13   葡萄糖酸钙片(0.5g)           H34022369   2025.05.26

14   乙酰螺旋霉素片(0.1g)         H34022375   2025.05.26

15   乙酰螺旋霉素片(0.2g)         H34022697   2025.05.26

16     异烟肼片(50mg)             H34022377   2025.05.26

17     异烟肼片(0.1g)             H34022376   2025.05.26

18     异烟肼片(0.3g)             H34022686   2025.05.26

19    维生素 C 片(25mg)           H34022681   2025.05.26

20    维生素 C 片(50mg)           H34022682   2025.05.26

21    维生素 C 片(0.1g)           H34022683   2025.05.26

22   盐酸小檗碱片(25mg)           H34022685   2025.05.26

23   盐酸小檗碱片(50mg)           H34022684   2025.05.26

24   盐酸小檗碱片(0.1g)           H34022696   2025.05.26

25     安乃近片(0.25g)            H34022688   2025.05.26


                              5-1-4-9
   26        安乃近片(0.5g)                 H34022687    2025.05.26

   27     红霉素肠溶片(0.125g)              H34022691    2025.05.26

   28     红霉素肠溶片(0.25g)               H34022690    2025.05.26

   29   醋酸地塞米松乳膏(4g;2mg)           H34022780    2025.05.26

   30   醋酸地塞米松乳膏(5g;2.5mg)         H34022781    2025.05.26

   31   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0g;5mg)          H34022782    2025.05.26

   32            坤宁颗粒                     Z20050278    2025.05.13

   33           丹皮酚软膏                    Z34020837    2025.04.29

   34            甲硝唑片                     H34022366    2025.04.29

   35            非洛地平                     H20103173    2024.12.26

    (二)诚志生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诚志生物新增 4 项资
质或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诚志生物持有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核发
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3401940067721),经营场所为“安徽省
合肥市经开区汤口路与青鸾路口”,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
堂)”,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销售”,
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2、诚志生物持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核发的《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皖卫消证字[2020]第 A0008 号),生产地
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22 号”,生产方式为“生产”,生产项目为
“消毒剂”,生产类别为“消毒剂(液体、凝胶、喷雾剂)(净化)”,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7 日。
    3、诚志生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备案日期为“2020 年 4 月 15 日”,海关
编码为“340126069K”,检验检疫备案号为“3461400219”,有效期为长期。
    4、诚志生物持有的 1 项药品注册审批批件有效期届满,诚志生物已取得安


                                        5-1-4-10
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1 项新的药品再注册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有效期

      1           亮菌口服溶液                  H34020002              2025.05.24

          (三)立方连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立方连锁 1 项资质证
书经营项目变更,立方连锁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核发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皖合食药监械经营备 20180627
号)。
          (四)立方连锁门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23 家立方连锁门店
的资质或许可情况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
              门店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号

  1            望湖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I0052    2020.06.12   2025.06.11

  2           淝河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I0084    2020.06.12   2025.06.11

  3           东流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I0085    2020.06.12   2025.06.11

  4          园景天下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J0015    2020.05.26   2025.05.25

  5         海棠路兴园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J0016    2020.05.26   2025.05.25

  6          杏林花园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G0035    2020.05.20   2025.05.19

  7           亳州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G0036    2020.05.20   2025.05.19

  8           芙蓉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K0069    2020.05.15   2025.05.14

  9            方桥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L0050    2020.05.13   2025.05.12

 10           和平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F0047    2020.05.09   2025.05.08

 11           玉兰苑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F0048    2020.05.09   2025.05.08

 12           龙岗二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F0049    2020.05.09   2025.05.08

 13          新安江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F0050    2020.05.09   2025.05.08




                                            5-1-4-11
 序
          门店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至
 号

 14       合裕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F0051    2020.05.09   2025.05.08

 15       梅山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40    2020.04.28   2025.04.27

 16       岳西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20    2020.04.27   2025.04.26

 17      金色池塘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39    2020.04.27   2025.04.26

 18       怀宁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41    2020.04.27   2025.04.26

 19       洪岗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59    2020.04.27   2025.04.26

 20       湖光路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60    2020.04.27   2025.04.26

 21     新文采花园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61    2020.04.27   2025.04.26

 22      滨湖医院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I0185    2020.06.29   2022.11.21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3401040156141   2020.04.24   2025.04.23

                       药品经营许可证        皖 CB01H0019    2020.03.30   2025.03.29
 23       清溪路店
                       医疗器械经营许     皖合食药监械经营
                                                             2020.03.30   2022.03.15
                             可证           许 20170077 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     皖合食药监械经营
                                                             2020.03.30     ——
                         经营备案凭证       备 20200482 号
                       烟草专卖零售许
 24       肥东九店                           340122209763    2019.05.09   2023.12.31
                             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
 25      肥东城关店                          340122209762    2019.05.09   2023.12.31
                             可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新期间取得的上述业务资质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一)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诚志生物、立方药业
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完成后,诚志生物、立方药业的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1、诚志生物
      诚志生物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67528N),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5-1-4-12
发区汤口路与青鸾路口,法定代表人为夏军,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公司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口服溶液剂、
糖浆剂、蜂产品(蜂蜜)(分装)生产(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亮菌制品
及其它生物制品开发;中药材种植(限分支机构)及采购;农副产品购销(除专
项许可证项目);生产设备、机械设备、公用系统设备、自有厂房租赁;消毒用
品(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3 年 6 月 11 日,
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6 月 11 日至 2033 年 6 月 10 日。
    2、立方药业

    立方药业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090X4),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 446
号,法定代表人为邓晓娟,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
品、精神药品(限第二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消毒产品、化工产品(除
危险品)、消毒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一、二、三)、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化妆品销售;营销策划;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搬运服务、自有仓库租赁;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玻璃仪器、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工艺品、文具、
针纺织品、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
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商品除外);市场推广服务、物流配送服
务(除快递);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不含
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1 年 9 月 13 日,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分支机构

    1、清溪路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清溪路店的地址及经


                                   5-1-4-13
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完成后,清溪路店的基本法律情况如下:

      清溪路店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719585),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与清
溪路交口国轩苑东区(合家福超市内),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定型
包装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零售;
预包装食品零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销售、医疗器械(一、二、三)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
营);卷烟零售;化妆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消毒产品、工艺品、
文具、针纺织品、家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6 日,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6 日至
无固定期限。
      2、肥东碧桂园店
      根据发行人说明,最新期间,因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泉路碧桂
园店合家福超市”关闭,肥东碧桂园店暂时关店,营业执照暂未注销。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租赁的房屋
      1、发行人与诚志生物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与诚志生物
11 处租赁房产已签订续租合同,另有 1 处变更租赁地址,新增 1 处租赁房产,
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
                                                                                  是否办
 序                                                                     供产权
        承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证书/证
                                                                                  备案
                                                                        明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 3799 弄 134        2020.05.16
 1      发行人                                                            是       否
                    号 502 室                             -2020.11.15
                    北京市昌平区农学院北路 9 号院         2020.03.01
 2      发行人                                                            是       否
                    一区 11 号楼 6 层 4 单元 601 室       -2021.02.28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大 庆 路 74 号 朗   2020.03.05
 3      发行人                                                            是       否
                    诗西溪里 1 栋 1506 室                 -2021.03.04
                    重庆市 南岸区珊 瑚路 4 号 1 栋        2020.03.04
 4      发行人                                                            是       否
                    26-3 号                               -2021.03.03
                    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都市绿洲 2          2020.03.10
 5      发行人                                                            是       否
                    号楼 18 层 E 室                       -2021.03.09
 6     发行人注 1   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 580 号东         2020.01.01      是       否


                                            5-1-4-14
                                                                    是否提
                                                                                是否办
 序                                                                 供产权
          承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证书/证
                                                                                备案
                                                                    明文件
                    城港家园 3 栋 2 单元 307 号       -2020.06.30
                    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西区 3 号     2020.01.01
 7        发行人                                                      是         否
                    楼 1 单元 802 号                  -2020.12.31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人家      2020.01.01
 8        发行人                                                      是         否
                    28-3- 502                         -2020.12.31
                    广州市 海珠区艺苑路 利安一街      2020.04.01
 9        发行人                                                      是         否
                    20 号 1401 房                     -2021.03.31
                    郑州市首座国际公寓 8 号楼 1 单    2020.03.17
 10       发行人                                                      是         否
                    元 403 室                         -2021.03.16
                    蜀山区 长江西路天地 人科文苑      2020.03.09
 11       发行人                                                      否         否
                    10 幢 604 室                      -2021.03.08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公寓第      2020.03.01
 12      诚志生物                                                     是         否
                    F 号楼 12 层 02 室                -2021.02.28
                    合肥市天门湖公租房 3 号楼 908     2020.06.06
 13      诚志生物                                                     否         否
                    室,1 号楼 1606 室                -2023.06.05
      注 1:根据公司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已签订续租

合同。

      2、立方连锁门店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立方连锁 4 家门店已
签订续租合同,清溪路店已迁址,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提供    是否办
 序                                       租赁面积
           门店           地址                        租赁期限      产权证书/   理租赁
 号                                       (m2)
                                                                    证明文件     备案

                    安徽省合肥市东
          东流路                                      2020.04.01
  1                  流路 19 号 1 幢       81.16                       是         是
            店                                        -2023.03.31
                        105、106

                    合肥市高新区兴
          海棠路                                       2020.01.01
  2                 园小区 62-103 房       120.49                      是         是
          兴园店                                      -2022.12.31
                           屋




                                           5-1-4-15
                    合肥市蜀山区湖
        湖光路                                    2020.01.16
 3                  光路与蜀峰路交     102                      是          是
          店                                     -2024.01.15
                    口福乐家超市内

                    安徽省合肥市肥
        清溪路                                    2020.03.26
 4                  西路合家福超市     81                       是          是
          店                                     -2021.03.25
                     国轩苑店一层

                    合肥市包河区望

        曙宏新   江路 199 号万家睦                2020.06.25
 5                                    104.57                    是          是
         村店         邻购物广场                 -2021.06.24

                     WJ-008 号场地

      (四)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 22 项注册商
标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核定
          商标样式                      注册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截至
 号                        使用类别


  1                           35       7922380       原始取得        2031.05.27



  2                           19       7926594       原始取得        2031.05.20



  3                           7        7922503       原始取得        2031.04.20



  4                           13       7926579       原始取得        2031.04.06




  5                           5        7922360       原始取得        2031.04.06




  6                           9        7922526       原始取得        2031.03.27




                                      5-1-4-16
序                核定
     商标样式                注册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截至
号              使用类别


7                 38        7932683   原始取得   2031.03.20



8                 34        7931450   原始取得   2031.03.20



9                 31        7931444   原始取得   2031.03.20



10                40        7938268   原始取得   2031.03.13



11                42        8003740   原始取得   2031.03.06



12                 1        7922465   原始取得   2031.03.06



13                45        7938291   原始取得   2031.02.27



14                44        7922399   原始取得   2031.02.27



15                21        7926602   原始取得   2031.02.20



16                10        7926567   原始取得   2031.02.13



17                27        7931416   原始取得   2031.01.27



18                26        7931399   原始取得   2031.01.27



19                 4        7922480   原始取得   2031.01.27




                           5-1-4-17
 序                              核定
           商标样式                            注册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截至
 号                            使用类别


 20                              23            7926630       原始取得       2031.01.20



 21                              22            7926607       原始取得       2031.01.20



 22                              15            7926590       原始取得       2031.01.2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注册商标续展程序合法,有效。
       2、专利权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新增 3 项境内
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型                                                                          方式

               一种测定二巯丁
        发明                                                                          原始
 1             二酸制剂溶出度           ZL201710648053.8   2017.08.30   2020.05.08
        专利                                                                          取得
                      的方法

        发明   一种改进的吗茚                                                         原始
 2                                      ZL201610051046.5   2016.01.27   2020.04.21
        专利    酮的合成方法                                                          取得

               一种灌肠治疗溃

        发明   疡性结肠炎的复                                                         受让
 3                                      ZL201510153337.0   2015.04.01   2018.03.09
        专利   方药物及其制备                                                         取得

                   方法与应用

       (2)诚志生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诚志生物新增 2 项境
内专利权,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型                                                                          方式



                                             5-1-4-18
      实用   一种预先填充口服                                                原始
 1                              ZL201921428625.2   2019.08.30   2020.06.23
      新型       液的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口服溶液助吸                                                原始
 2                              ZL201921428773.4   2019.08.30   2020.06.23
      新型         装置                                                      取得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借款、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的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8202000000003),约定发行人为立
方药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2)立方药业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
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HFDXLZZSXY2020000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立方药业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 3,140 万元,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
     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签署《最
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FDXLZZGDT20200001),发行人以权属证号为“房地
权证合产字第 110108417 号”、面积为 10,687.25 ㎡的房屋所有权为抵押物,为
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
余额为人民币 3,140 万元。
     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FDXLZZGBT20200005),约定发行人为上述《综合授
信协议》在最高本金限额 3,140 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
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1-4-19
    (3)立方药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签署
《综合授信合同》(协议编号:205102 授 24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向立方药业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 8,000 万元,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签署《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5102 授 244A1),约定发行人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
在最高本金限额 1,224 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
    2、重大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的重大工程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签署《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药品科研、生产、配送基地渗透泵制剂车间、员工宿
舍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部分安装、内、外装饰等工程,合同工期自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签约合同价 3,010 万元。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渗透泵制剂车间工程总造价为 1,800 万元,员工
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为 1,210 万元,并对渗透泵制剂车间、员工宿舍楼工程的总包
方式、具体工程内容、总造价以外工程、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等进行了进一步约
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合同按正常商业条款签订,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合法和有效性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
应收款账面余额(合并口径)为 4,810,224.92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
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
                      款项
       单位名称                 金    额        年   限   收款的比   坏账准备
                      性质
                                                            例(%)


                                     5-1-4-20
                                                             占其他应
                     款项
     单位名称                 金    额        年        限   收款的比   坏账准备
                     性质
                                                               例(%)

                     业务
长丰县人民医院       保证    1,000,000.00     1 年以内          20.79   50,000.00
                       金

                     业务
肥西县会计核算中心
                     保证     300,000.00      1 年以内           6.24   15,000.00
卫生分中心
                       金

                     押金
支付宝(中国)有限
                     保证     300,000.00       1-2 年            6.24   30,000.00
公司
                       金

合肥市善诚印务有限
                     其他     114,000.00       4-5 年            2.37   114,000.00
公司

                     业务
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国
                     保证     100,000.00      5 年以上           2.08   100,000.00
库支付中心
                       金

       合计           --     1,814,000.00          --           37.72   309,000.00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为 9,462,840.72 元。
    经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
应付款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1、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二)的规定,避孕药品
和用具销售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取得由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
家 税 务 局、安 徽 省地方 税务 局核发的《高 新技术 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

                                   5-1-4-21
GR201734000362),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系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故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度所得税税率适用 15%。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尚在复审办理中,预
计 2020 年底前办妥相关手续,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
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7]43 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
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
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子公司金寨立方(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子公司立方连锁(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
    2、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政补贴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2020 年度 1-6 月确认


                                   5-1-4-22
的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计入报告期损益
补助项目
                                             损益项目                          金   额

2019 年安徽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                其他收益                     1,000,000.00
合 肥 高 新 区 2018 年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其他收益                      868,200.00
0D0A"2+2"政策
精品安徽央视宣传补助款                      营业外收入                     566,005.50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款                         其他收益                      500,000.00

2019 年度市级人才项目资金 30 万              其他收益                      300,000.00

三重一创奖补                                 其他收益                      243,862.26

三重一创奖补                                 其他收益                      157,910.82

一次性稳岗就业补贴                           其他收益                      140,000.00
项目奖励补贴资金(药品科研、生产、
                                             其他收益                      112,000.02
配送基地一期项目补助)
技能培训补贴                                 其他收益                      107,000.00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补助              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基金补助                 其他收益                       96,968.97

2020 年失业保险费返还                        其他收益                       93,735.00
金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稳岗
                                             其他收益                       58,143.00
返还
2016 年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                其他收益                       52,594.50

食药安全奖                                   其他收益                       50,000.00

失业保险费返还                               其他收益                       39,693.00
安徽省科技厅系统财务企业购置研发
                                             其他收益                       37,388.90
仪器设备补助
稳岗补贴                                     其他收益                       36,436.00
2016 年上半年工业化资金项目补助-综
                                             其他收益                       30,905.88
合制剂车间技改项目-事后奖补
2020 年表彰大会表彰资金                     营业外收入                      30,000.00

高温焚烧炉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奖补               其他收益                       28,500.00
2015 省“1+8”政策配套项目高新区非
                                             其他收益                       27,576.90
小微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5-1-4-23
双千工程固定资产补贴                   其他收益                    24,197.34
2013 年上半年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
策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双千工程      其他收益                    19,630.38
固定资产补助)
企业稳岗补贴                           其他收益                    15,417.00

2017 年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基金        其他收益                    14,820.00
2017 年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专项资金计划(第一批)-省审核兑现      其他收益                    14,529.42
资金项目-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研发
                                       其他收益                    26,632.80
仪器设备补助
合肥市科技局系统财务企业购置研发
                                       其他收益                    12,819.04
仪器设备补助
高温焚烧炉环保技改奖                   其他收益                    12,631.56
金寨县中药(西山药库)产业发展专项
                                       其他收益                     7,645.50
扶持奖补
失业保险费返还                         其他收益                     4,857.00

高新区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其他收益                     3,299.02

合   计                                                         4,833,399.81

     本所认为,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享有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最新期间的纳税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
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申报纳税,无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
     2、立方药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立方药业按时申报,无税
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
     3、金寨立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寨县税务局梅山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金寨立方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5-1-4-24
法规规定及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金寨立方未受到税务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
    4、诚志生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诚志生物无
违法违规行为。
    5、立方连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
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立方连锁依法申报纳税,
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
    6、大禹制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撮镇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大禹制药各项税种均按时申报,
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述证明及发行人说明,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能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其他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最近三年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及其主要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现场,就相关排
污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排污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了查阅、访谈;同时,本所律师
亦通过互联网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环保违规信息,最新期间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未有关于环保投诉、环保处罚、环保争议的记录。
    综上,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
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最新期间未发生环保事故或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

                                  5-1-4-25
    (二)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安全生产
    (1)发行人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合肥高新区未发生过安全
生产亡人事故且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立方药业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立方药业在合肥高新区未发生过安
全生产亡人事故且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3)金寨立方
    根据金寨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金寨立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诚志生物
    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诚志生物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未发
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立方连锁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立方连锁在合肥高新区未发生过安
全生产亡人事故且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市场监督管理
    (1)发行人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发行人在该局市场监管综合业务
管理系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立方药业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


                                  5-1-4-26
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立方药业在该局市场监管综合业
务管理系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3)金寨立方
    根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金寨立方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诚志生物
    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局未对诚志生物作出行政处罚。
    (5)立方连锁
    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立方连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开具之日,在该局市场监管综合
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6)大禹制药
    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大禹制药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成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无不良记录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7)立方连锁下属门店
    ①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
具的《证明》,方桥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工商、
质监、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②根据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肥东塘杨
路店、肥东碧桂园店、肥东义之和店、肥东人民路店、肥东龙泉西路店、肥东沿
河路店、肥东九店、肥东城关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
局市场监管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③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
明》,芙蓉路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市
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该局对其行政处罚记录为零。
    ④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5-1-4-27
《证明》,高新安医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市场监管
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⑤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证明》,海棠路兴园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市场
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⑥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证明》,圣联时代中心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市
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⑦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证明》,蜀南庭苑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市场监
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⑧根据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曙
宏新村店、美湖小区店、万达茂店、望湖店、东流路店、淝河路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美屯店自 2017 年 10 月 12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滨湖医院店自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⑨根据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新
安江路店、合裕路店、和平路店、玉兰苑店及龙岗二店自 2019 年 1 月至《证明》
出具之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⑩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证明》,园景天下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市场监
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岳

西路店、怀宁路店、金色池塘店、清溪路店、新文采花园店、梅山路店、湖光路
店、洪岗路店、华润幸福里店、御龙湾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
日,未因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不再

出具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事项的告知书》,云滨花园店、亳州路店、大众巷店、杏
林花园店相关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公开,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


                                 5-1-4-28
管理局不再另行出具证明。经本所律师公开核查,上述门店未因违反国家有关市
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其他合法经营证明
    1、劳动和社会保障
    (1)发行人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自 2017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不存在
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不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立方药业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立方
药业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自 2017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不存
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不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3)金寨立方
    根据金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金寨立方能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
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未因违反国
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4)诚志生物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诚志
生物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自 2017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不存
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不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5)立方连锁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立方
连锁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自 2017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不存
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不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自 2012 年 1 月在该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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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行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
政处罚。
    (2)立方药业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立方
药业自 2012 年 1 月在该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方药业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
到行政处罚。
    (3)金寨立方
    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金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
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金寨立方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
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诚志生物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诚志
生物自 2012 年 1 月在该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诚志生物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
到行政处罚。
    (5)立方连锁
    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立方
连锁自 2012 年 3 月在该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方连锁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
到行政处罚。
    3、国土资源管理
    (1)发行人
    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高新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立方药业
    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高新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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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立方药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国土资源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金寨立方
    根据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金寨立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4)诚志生物
    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
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诚志生物在合肥经济技术
开发区内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因此被有
关部门查处的情形。
    本所认为,根据上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最新期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有关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新期间,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二)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最新期间,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认为,最新期间,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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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上述事项的变更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正本三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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