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1-0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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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
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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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保荐机构”或“我公
司”)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立方制药”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任绍忠先生、钟德颂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任绍忠:保荐代表人。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久
立特材(002318)、中瑞思创(300078)、桐昆股份(601233)、万安科技(002590)、
初灵信息(300250)、金磊股份(002624)、中威电子(300270)首发等项目,
担任大华股份(002236)2013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桐昆股份(601233)2017 年
非公开发行项目、杭叉集团(603298)、洁美科技(002859)首发项目保荐代表
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钟德颂:保荐代表人。200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老
板电器(002508)、健盛集团(603558)、恒锋工具(300488)、洁美科技(002859)、
杭州园林(300649)、银都股份(603772)等首发项目,参与或负责华芳纺织
(600273)、三花股份(002050)、恒锋工具(300488)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
目和万安科技(002590)2016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担任恒锋工具(300488)、
洁美科技(002859)、杭州园林(300649)、银都股份(603772)首发项目、万
安科技(002590)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
务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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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翔:准保荐代表人,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王筱、包静静。
上述项目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 号立方厂区
成立时间 2002 年 7 月 16 日设立(2010 年 8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 0551-65350370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软膏剂(含激素类)、小容量注射剂
(含抗肿瘤类)、原料药(多西他赛、非洛地平、二巯丁二酸、
门冬氨酸鸟氨酸、佐芬普利钙、甲磺酸多沙唑嗪、二巯丙磺钠、
丹皮酚、尿素、帕潘立酮、曲克芦丁、罗氟司特、盐酸哌甲酯)、
凝胶剂、乳膏剂、中药前处理、中药饮片、提取车间、制药机械、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药品研发、技术转让;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除外);
功能性化妆品的原料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医药中间体的生
产、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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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
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
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
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
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
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
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
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
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
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
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
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
查,其中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
例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
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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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及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
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
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
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核
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
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 年 9 月 23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
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实际参加人数为七人,达到规定人数。
经审议,我公司认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条件,其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经表决,内核委员会成员七票同意,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内核会议 2/3 多数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保荐合肥立方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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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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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
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实际到会 7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
的议案:
1、《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7、《关于公司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决议程序合法,上述董事会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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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
准与授权
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占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1、《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7、《关于公司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决议程序合法,上述股东大会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逐项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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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主体资格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于2010年8月3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其前身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成立,发行人依法设立,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30日,持续经营时间从
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3年以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证已足额
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是一家集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
产、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创新型医药企业,发行人从事
的经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
护政策。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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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并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
联方。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
门,发行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
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现象;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
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三)规范运行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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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过本
保荐机构组织的相关辅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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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
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为24,447.48万元,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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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22,507.51万元,超
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424,118.51万元,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6,948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
二十。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的要求纳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出具了合法纳税证明。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
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
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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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核准批文、环评文件等相关资料。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
用于主营业务。
2、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
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
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以下简称“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文”)的有关
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
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
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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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采用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
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
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详细
测试等审计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
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
(一)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登记备案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 27 名股东,其中,非自然人股东
包括合肥立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投资”)、广发信德中恒汇金(龙
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德汇金”)、万联广生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广生”)、广州天泽中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广州天泽”)、广远众合(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
远众合”),具体如下:
1、立方投资
企业名称 合肥立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季俊虬
住所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 801 号长宁家园 3 幢 501 室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技术转让、投资咨询
股东构成 季俊虬持股 100%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立方投资的股东为自然人季俊虬,立方投资不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按照规定无需办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信德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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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广发信德中恒汇金(龙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5 月 15 日至长期
认缴出资额 87,500.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87,5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谢永元)
主要经营场所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第九层
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债权投资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信德汇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CV356,其管理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
3、广远众合
企业名称 广远众合(珠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信远兆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肖雪生)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9957(集中办公区)
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广远众合是信德汇金的普通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跟投平台,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对
外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形,不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万联广生
企业名称 万联广生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罡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 333 号 1087 房(仅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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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 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万联广生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规定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5、广州天泽
企业名称 广州天泽中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7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32 年 6 月 6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晓伟)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92 号 101 房之五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
经营范围
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企业财务咨询服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广州天泽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EK751,其管理人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
私募基金子公司。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登记。
六、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
查。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3-1-5-18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除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审计及验资机构,聘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评估机
构外,发行人与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自主协商后签订了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及行业细分市场研究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其提供上市前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和行业细分市场研究的咨询服务,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政策及市场风险
1、药品价格下降风险
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
障体系扩大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促进医药市场潜在需求释放;另一方面通
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使药
品终端销售价格下降。
2015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明确规定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
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
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
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2015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04 号),明确规定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
机制,要求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
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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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竞争形成。
2018 年 11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
点方案》,2019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4+7”带量采购),规定选择北京等 11 个城市作为试点,
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并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
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2019 年 9 月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4+7”
集采的 25 个品种在山西、内蒙古、辽宁等 25 个省进入带量采购模式。
2019 年 12 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
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公告(国联采字〔2019〕1 号),33 个品种
入选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名单,名单涵盖: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口服降糖
药物;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酯、吲达帕胺等高血压用药;治疗罕见病——肺动
脉高压的药物安立生坦片,还有抗癌药替吉奥、阿比特龙等;以及阿奇霉素、甲
硝唑、克林霉素、莫西沙星、头孢拉定等多个抗生素品种。
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
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本次集采的 33 个品种中 32 个采购
成功,共 100 个产品中选。与联盟地区 2018 年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
幅 53%。
在集中采购、医保控费、带量采购的指引下,招标政策倾向于压低药品价格,
对药品价格形成下行压力。目前,公司医药工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仅阿奇霉素胶
囊、甲硝唑片进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且发行人未中选,鉴于报告期内各期该两个
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占公司医药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足 0.20%,占比极低,目前国
家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业务基本没有影响。若未来带量采购品种覆盖公司的主
要产品,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
2、一致性评价实施风险
2016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规定,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
3-1-5-20
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通
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
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
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018 年 12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
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
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
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
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目前,发行人主要品种非洛地平缓释片(Ⅱ)、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等均
已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同时,由于现行的药品一致性评价政策对口服溶液
剂、乳膏剂未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发行人暂未开展亮菌口服溶液、尿素维 E 乳膏
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其他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而暂未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发
行人将根据相关品种的未来市场规模等情况决定启动一致性评价的时间。如公司
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未及预期或与竞品相比进度滞后,将可能对公司现有药品中
的化学仿制药未来市场销售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招投标风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
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
范要求,目前我国药品销售已形成以省(区、市)为单位分别集中招标采购、分
省销售的格局。药品招标程序一般适用于相关医疗保险目录中纳入的所有药品,
相关部门会根据多项标准评估投标,包括投标价格、产品质量、临床效果及安全
性、生产商的资质、声誉以及售后服务等。
药品采购的集中招标定价模式及招标制度的演化深入,加剧了投标竞争的激
烈程度。二次议价的试点区域不断扩大和带量采购政策的推广,都会对公司中标
情况产生影响,若导致中标价格较低或个别省份弃标等,将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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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利影响。
4、主要产品不能进入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非洛地平缓释片(Ⅱ)为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为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益气
和胃胶囊、坤宁颗粒为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品种(其中坤宁颗粒在 2019 年版国家
医保目录中变为甲类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随着国内医保体系覆盖范
围日趋广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络日趋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医药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其销售量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会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
整,公司产品如不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对公司的产品在
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产品不能进入国家医保
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1)医药工业
目前我国用于治疗高血压的药物主要包括利尿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
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β受体阻滞剂及固定复方制剂等类
型,各类药物之间虽有一定的可替代性,但由于患者一般系长期用药,其病因、
病理以及对药物的反应存在差异,若用药期间未发生不适症状,患者更换治疗药
物可能性较低。
公司主要产品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属于钙通道阻滞剂,是目前常见的降压
药之一。非洛地平缓释片(Ⅱ)为采用渗透泵技术的控释制剂,其在体内对药物
的释放不受胃肠环境、患者年龄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有效减少个体内或个体间差
异,可获得稳定性更高、可预期性更强的降压效应。根据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
PDB 药物综合数据库,2019 年发行人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在全国主要省市的
六百多家医院样本中市场占有率约为 10%,排名第二,仅次于原研厂家阿斯利康。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非洛地平缓释片(Ⅱ)销售收入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但
是由于治疗高血压药物品类较多,未来可能因为市场竞争加剧使得非洛地平缓释
片(Ⅱ)销售收入增长不达预期,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5-22
(2)医药商业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商业立足于安徽省内地区,医药商业营业收入分别为
92,470.58 万元、101,954.71 万元、115,097.92 万元和 61,642.73 万元,呈逐年稳
定增长趋势。
近年来,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医药
商业企业加大对安徽省终端医疗机构市场的布局,未来可能因为安徽省医药流通
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医药商业销售收入增长不达预期,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对核心品种依赖的风险
公司现阶段医药工业主要品种包括非洛地平缓释片(Ⅱ)、亮菌口服溶液、
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益气和胃胶囊、丹皮酚软膏和克痤隐酮凝胶等品种。报
告期内,以上主要品种实现的收入分别占当期医药工业收入的 89.80%、89.77%、
89.65%和 92.12%,其中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实现的收入分别占当期医药工业收
入的 56.33%、54.19%、50.97%和 54.59%。
尽管甲磺酸多沙唑嗪缓释片、益气和胃胶囊等产品收入增长较快,且公司拥
有的坤宁颗粒等特色医药品种已实现销售,并有多个在研或在申报的产品,但目
前非洛地平缓释片(Ⅱ)实现的收入占比较大,如未来出现相关政策变化、市场
竞争加剧、下游需求下降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一直将技术创新作为核心发展理念。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渗透泵技
术领域开展包括基础研发、生产工艺装备、工艺过程及质量控制体系的创新投入,
自主研发的新型给药技术,以药片内外的高渗透压差为推动力使药物按设定速率
释放,通过对制剂的设计,可将单个或多组分药物能够按零级、一级以及延迟等
方式释放,达到对药物的控制释放。因此,基于渗透泵技术的控制释放技术是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虽然公司与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技术保密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核心技术进行了必要保护,但公司仍可能存在核心技术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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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是一家集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批
发、零售于一体的创新型医药企业,主要产品覆盖心血管类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皮肤外用药等领域。由于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生产工序复杂,因此存在因
操作不当、保管不当等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公司已结合生产特点制定
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部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条例,并
分别在公司、部门和车间层级任命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保障工作。虽然
公司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及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并严格执行,但不能排除未来发生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
4、经营资质续期风险
公司业务领域包括药品的生产、医药批发配送和医药零售,业务覆盖面较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药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
批件等资质;医药流通企业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公司相关经营资质有
效期满前,公司需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重新评估,以及时延续上述文件的有效期
限。若公司无法在现有资质到期前通过再评估并办理续期,将可能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风险
医药行业新产品从研发到投产需要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审批等
阶段,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大等特点。同时,新产品从投产到产业化
一般需要 3-5 年的市场导入期,新产品是否能够成功打开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公
司一直注重新产品的研发,公司的在研项目包括基于渗透泵技术的用于治疗糖尿
病、心绞痛等领域的药物,抗体药物等,若在研项目能够研发成功并实现产业化
则将成为公司未来利润的新的增长点,若在研项目研发失败或未能成功实现产业
化则将增加公司的费用支出,并对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6、环保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制剂及其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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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排放物为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
体废物等,均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放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妥善处
置。同时,公司积极组织各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公司清洁生产水平。
随着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政策的持续出台、环保监管标准
的进一步提高,公司可能需要加大投入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环保水平,进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爆发,全国各
地采取了隔离、推迟复工、交通管制、禁止人员聚集等防疫管控措施,各行各业
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有效应对疫情,公司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疫情防控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防控机制、应急方案和复工复产计划,逐步复工复产,
本次疫情对公司整体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影响有限。但由于疫情的延续时
间及影响范围尚不完全明朗,若疫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存货风险
医药流通行业存货具有周转速度快、规模大、品种规格多等特点,为保证公
司药品配送的及时性、货源的稳定性等,公司需对各种药品保持一定规模的存货
量,同时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有效管理,避免药品库存积压或库存管理不当造成
存货跌价、毁损等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商业收入分别为 92,470.58 万元、101,954.71 万元、
115,097.92 万元和 61,642.73 万元,医药商业业务对应的存货余额分别为 13,489.51
万元、13,906.70 万元、14,917.67 万元和 15,239.55 万元,存货余额占同期医药商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59%、13.64%、12.96%和 12.36%。随着公司医药商业的
业务规模扩张,存货规模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能,如果公司的存货管理不当则可
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存货规模的提高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压
力。
2、应收账款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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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5,606.99 万元、21,218.94 万元、
23,788.45 万元和 25,442.49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47%、
14.96%、14.49%和 14.37%,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如公司不能对应
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可能带来一定的坏账风险,同时,应收账款金额过大亦会
影响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21.76%、19.56%、17.14%和 9.32%,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1.07 元、1.20 元、1.34 元和 0.82 元,盈利能力较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
目建设和实施周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公司利润增长在短期内不会
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所得税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金寨立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如果未来国家或地方对高新技
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或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公司未能继续获得高新技
术企业的认定,则无法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而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
一定负面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计划用于“渗透泵制剂车间建设项目”、“药物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项目。上述项目成
功实施后,公司的生产能力、研发实力、品牌形象、综合竞争实力等将进一步提
高。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到位不及时、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
拓展效果不佳、研发试验结果不理想等不利情况,将会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
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项目盈利能力欠佳等,从而对公司的未来战略规划产生不
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生产线扩建、研发中心建设升级等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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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 3,642.87 万元;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渗透泵控释技术平台建设及系列新产品开发、重点治疗领域大
品种开发与研究、外用药给药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全人源抗体新药的开发等研
发项目,在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将导致研发费用金额较高。因此,在募投
项目充分实现经济效益之前,新增的折旧摊销、研发费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压力。
用于实施“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项目的土地虽已取得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出具了《关于原料药生产项目用地预审的函》,但尚未进入招拍挂程序,该
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项目在后续的投资进度可能
受取得实施地土地所有权证的进度影响,从而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
险。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季俊虬直接持有公司 36.77%的股份,并通过立方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 26.6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63.3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虽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有关制度就股东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机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监督制约机制,
季俊虬本人也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等相关的承诺,但仍无法排除
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本公司决
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医
疗卫生体系制度的不断完善、生活工作环境的变化和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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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医药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
分别为 116,657.22 万元、142,458.10 万元、165,003.19 万元和 89,203.97 万元,净
利润分别为 7,681.95 万元、9,166.41 万元、10,514.11 万元和 6,604.62 万元,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均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论证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
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同意保荐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5-28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绍忠 钟德颂
项目协办人:
马翔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总经理:
冯鹤年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5-29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3 号)及有关
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授权任绍忠、钟德颂同志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的要求,现将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关于进
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一)、(二)项情况做
出如下说明:
一、截止本授权书出具日,任绍忠担任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钟德颂担任浙江维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审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二、最近 3 年内,任绍忠先生、钟德颂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均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亦均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
处分。
三、最近 3 年内,任绍忠先生曾担任过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深交所中小板)、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交所主板)、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上交所主板)等 3 个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钟
德颂先生曾担任过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
交所主板)、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深交所创业板)、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深交所中小板)等 3 个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冯鹤年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任绍忠、钟德颂承诺
上述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3-1-5-30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绍忠 钟德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