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17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
独立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内部
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
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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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外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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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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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
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
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
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
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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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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