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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方制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02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1-062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名,代表股份 63,079,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代表股份 63,07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3 名,代表股份 10,318,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2 名,代表股份 10,316,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2,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王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表决情况:
       同意:63,07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318,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
       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审议结果:通过。
       2、 《关于修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相关内容。
    通过《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情况:
    同意:63,07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文豪、李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