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1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
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
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应当及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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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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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或者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合肥立方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股东(大)会(或股东)审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
均指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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