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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13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合肥立方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
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
任该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
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
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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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
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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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出席委员人数过少无法做出决议时,应将该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
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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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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