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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方制药: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内部控制制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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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
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
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
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
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
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
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
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
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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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
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
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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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
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七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
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
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
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
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
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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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
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
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
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
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
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
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
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
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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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
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
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
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
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严格限制未经授权
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
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
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
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
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
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
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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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
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
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
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
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
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
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
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
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
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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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无法表述意见和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
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
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
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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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
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
以确定。
    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
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调整、
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
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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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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