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7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于2022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
及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经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
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就相
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
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核心财务
指标,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
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世虹:
杨模荣:
刘守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