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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泓新科: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0-11-17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
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
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贾义真,于 201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国航发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1
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幸科:于 200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远航运股份
有限公司 A 股配股、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江苏康缘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田加力,于 2015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20 年 10 月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跃、陈剑隽、杨芷欣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成立时间:              2009 年 5 月 21 日

   联系方式:              010-6250 9196

   业务范围:              先进高分子材料(具体为: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
                           聚丙烯、聚乙烯)、特种化学品(具体为:聚醚、
                           减水剂母液(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活性剂及其
                           延伸品)、环氧乙烷、乙烯、丙烯、丙烷、混合碳
                           四、混合碳五、液氧、液氮、液氩、乙二醇、重
                           醇、石膏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储罐租赁;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相关设备的销售和进出口


                                    2
                           业务以及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化工技术
                           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
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发行
人无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
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
公司约 44.32%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
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
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
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
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
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
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
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3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
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
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
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
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
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
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
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
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
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
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
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
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
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
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
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
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
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
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
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
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
起人、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
师充分沟通,认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19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6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用途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2019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A 股 IPO 募集资金用途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等与本次证
券发行有关的议案,主要决议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如下,并逐项表决通过: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发行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4)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2,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后确定。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通
过本行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
发行价格。

      (8)本方案有效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增加
公司 A 股 IPO 募集资金用途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

      同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0 万吨/年副产碳四碳五综合利用及烯烃分离系
  1                                                                     34,404.50
                     统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2           EVA 装置管式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25,451.66

  3            6.5 万吨/年特种精细化学品项目                            32,910.18

  4                    补充流动资金                                     68,233.66

                        合计                                           161,000.00




      上述项目所需资金拟全部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若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完
成项目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如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资
金提前投入上述项目建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
行置换。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决定项
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通过<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

      5、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通过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
见下文第(四)部分。



                                   9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
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减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
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
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
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发行人系由联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之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发行人前身神达化工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三
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成立至今,注册资本缴纳验资情况如下:
                             注册(实收)资本
            事项                              出资情况          验资报告号
                                 (万元)
2009 年 5 月,神达化工设立             5,000   已缴足    滕理会验字[2009]第 199 号
2010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8,900   已缴足    滕理会验字[2010]第 279 号
2010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12,500   已缴足    滕理会验字[2010]第 298 号



                                        10
                               注册(实收)资本
            事项                                出资情况          验资报告号
                                   (万元)
2010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15,000   已缴足    滕理会验字[2010]第 303 号
2016 年 1 月,吸收合并昊达化
                                        25,000   已缴足      XYZH/2019BJA110216
学,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4 月,增加注册资本              75,000   已缴足      XYZH/2019BJA110216
2017 年 5 月,增加注册资本              88,000   已缴足      XYZH/2019BJA110216
2018 年 9 月,整体变更                  88,000   已缴足      XYZH/2019BJA11019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基本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4)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发行人经营范围:先进高分子材
料(具体为: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特种化学品(具体为:
聚醚、减水剂母液(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活性剂及其延伸品)、环氧乙烷、乙
烯、丙烯、丙烷、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液氧、液氮、液氩、乙二醇、重醇、石
膏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储罐租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相关设备的销售
和进出口业务以及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化工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已取得其经营业务
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许可及登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至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始终是围绕甲醇进行烯烃产业链深
加工,经过多年不断发展,现已建成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烯
烃深加工产业链,运行有甲醇制烯烃(DMTO)、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
聚丙烯(PP)、环氧乙烷(EO)、环氧乙烷衍生物(EOD)等多套先进装置。发
行人的主要产品为主要产品为聚丙烯专用料、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环氧乙烷
及环氧乙烷衍生物,属于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

                                          11
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董事的选举和任职情况如下: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联泓有限的董事会由郑月明、李德强、陈如辉组成。2017 年 5 月 5 日,联泓有
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免除陈如辉、李德强董事职务,同意任命郑月明、朱立南、
宁旻、严乐平、索继栓、刘荣光为公司董事会成员。2018 年 3 月 13 日,严乐平
因个人原因辞职,联泓有限召开股东会任命张曦为董事会成员。2018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郑月明、朱立南、宁
旻、张曦、索继栓、刘荣光组成公司董事会。2019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选何明阳、施丹丹和刘光超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 年 1
月 3 日,因朱立南和张曦辞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选李蓬和严乐平为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职情况如下: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郑月明担任联泓有限总裁,蔡文权、陈德烨、李方和赵海力担任联泓
有限副总裁。2018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完成股份公司的设立并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将副总经理的职务名称调整为高级副总裁,并增加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聘请蔡文权兼任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设立股
份公司前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未发生变化。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的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均是由联泓集团委派,
郑月明一直担任联泓有限/联泓新材的董事长和总裁;除朱立南和张曦于 2020 年
1 月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职务外,发行人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未
发生变化,能够保证公司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联泓集团报告期内始终持有发行人超过 50%的股权
/股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联泓集团是联想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
联想控股始终通过联泓集团控制联泓有限/联泓新材 50%以上的股权/股份。由于
联想控股的股权分布相对均衡,无单一股东持有或控制联想控股 50%以上的股
份,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董事会由单一股东或多名
股东联合控制的情况,因此联想控股没有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没有实际控
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12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联泓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行了
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管理层对内控
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高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
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规范运行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业务经营具体情况,逐步建立、
完善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形
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制衡机制,为公
司高效、稳健经营提供了组织保证。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治理文件,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管理效率不断
提高。

                                    13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因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之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构已受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辅导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共同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辅导内容包括
中国资本市场及 A 股发行上市需注意的事项、IPO 企业的财务规范、内部控制规
范、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与责任等。经审慎核查,
辅导完成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14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4)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发行人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信
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10551),并经本机构审慎
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经本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5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6)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制定了《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

    (7)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20BJA110553),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条件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
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会
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
构成变动、主要产品价格变动和销量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
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
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资料、
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并走访了银行、合资方、税务、
海关等部门;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
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针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本机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


                                   16
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
分析和独立判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
业务骨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经对发行人财务会计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发行人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由于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为银行借款,因此资产负债
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95%、
68.85%、59.44%和 58.00%,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79%、68.46%、58.61%
和 56.69%,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65,905.48 万元、579,474.64 万元、567,449.24 万元和 260,915.85 万元,主营业
务收入分别为 453,315.14 万元、576,683.16 万元、518,552.24 万元和 225,820.73
万元,占比均在 90%以上;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592.05 万元、21,924.82 万元、51,203.30 万元和 21,707.60
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4.38%,净利润同比上升 315.76%,主要
受以下因素综合影响:(1)主要原材料甲醇采购价格上涨幅度放缓;(2)不存在
停车检修的影响因素;(3)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增加银行借款、承兑汇票贴
现以支持生产经营资金流动性,导致利息支出、承兑汇票贴息增加。

    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08%,净利润同比上升 135.84%,主要受
以下因素综合影响:(1)聚丙烯专用料、环氧乙烷、环氧乙烷衍生物产品销售价
格下降;(2)公司主要原材料甲醇价格下降;(3)公司完成对江苏超力的收购。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 69,286.37 万元、87,870.49 万元、148,356.31 万元和 41,268.65 万元;

                                     17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296.51 万元、-35,914.94 万元、-68,165.74 万元
和-15,704.94 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70.13 万元、-42,682.21
万元、-63,362.47 万元和-12,661.28 万元。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10551)以及
发行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此,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
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以及发行人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以及发行人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
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因此,发行人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8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了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
的规定,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的意见。

    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
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因此,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1)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592.05 万元、21,924.82
万元、51,203.30 万元和 21,707.60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
别为 465,905.48 万元、579,474.64 万元、567,449.24 万元和 260,915.85 万元,累
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8,00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为 6.18%,不高于 20%。

    5)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主要税种纳
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20BJA110552)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文


                                     19
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
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以及发行人的
确认,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

    (9)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并经本机构审
慎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0)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110553),并经本机构审
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20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财务与会计方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之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
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本人承
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承诺由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1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企业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保荐机构对下
述股东进行核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联泓集团                      53,184.0000              60.44%
  2             国科控股                      25,960.0000              29.50%
  3            西藏联泓盛                      4,762.9776              5.41%
  4             恒邦投资                       3,000.0000              3.41%
  5            西藏联泓兴                       697.9097               0.79%
  6            西藏联泓锦                       395.1127               0.45%
              合计                            88,000.0000               100%

      2、核查方式

                                     22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书、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资料;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检索。

     3、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并经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全体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均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
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
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
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8675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
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
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
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
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
资金于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3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南京
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市环保核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出具环保核查报
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业务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行业属于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
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
如未来行业产品需求持续放缓,市场供应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尽管公司拥有产业链完备、技术工艺先进等竞争优势,但如果未来不能很好地应
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化工行业具有生产工序复杂、工艺条件严格的特点,随着生产朝着大型化、
自动化的方向发展,车间之间、工序之间相互的关联性和依存度日趋紧密,对安
全稳定运行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主要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的研发
和生产,部分产品和原材料为易燃、易爆物质,对储存和运输有特殊的要求,同
时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处于高温、高压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告
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过安全生产部门的处罚,但仍不能排除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如公司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不但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
对周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3)环境保护风险



                                  24
    公司对生产、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危险废弃物等均已采取处
置措施,处理结果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但如果环保设施运转发生故障且未能合理
处置,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随着我国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对环保的要求
越来越高,如果国家提高环保标准和规范,公司需要加大环保投入,导致生产经
营成本提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中材料成本的占比较高,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
的比例分别为 82.28%、84.49%、81.08%和 78.16%,材料价格的变动对公司产品
成本以及产品售价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甲醇在采购总额中
占比较大,分别为 69.33%、70.49%、76.50%和 70.43%,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
要的影响。

    甲醇的价格形成机制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与石油、天然气、煤炭价格,以及
所属行业供需格局、竞争情况、装置检修情况等密切相关。在原材料价格的大幅
波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销售产品定价、库存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
经营业绩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5)停车检修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及《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对于特
种设备投用后 3 年内首次检验的规定,于 2017 年第四季度对全厂生产装置进行
了为期 34 天的停车检修,并根据装置运行期间数据对部分装置进行了技术改造。
由于检修技改期间各装置均停工,公司无产品产出并实现收入,而停车期间的固
定成本,包括机器设备折旧、财务费用等照常发生,导致公司当期净利润受到较
大的影响。

    公司本次停车检修及技改为装置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及公司未来生产运营
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了坚实保障。未来,公司原则上不会安排全厂停车进行压力
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但仍可能根据装置的运行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对装置进行


                                   25
停车检修和技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因停车检修而产生波动的风险。

    (6)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华东地区的收入分别为 332,213.88 万元、402,301.76 万
元、362,355.33 万元和 155,286.0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3.29%、69.76%、69.88%和 68.77%,公司华东地区收入占比较高。若该地区经
济环境或者区域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公司不能及时适应相应变化时,则
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将到期的风险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证书将于
2020 年到期,公司若未在 2020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将改按 2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5,519.72 万元、22,949.04 万元、54,124.16 万
元和 23,657.68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1.98%、13.84%、20.91%和 21.40%,
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变化主要受主要原材料甲醇的价格
走势以及产品售价变化的共同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甲醇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通过提高运营水
平、优化产品结构保持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尽管如此,若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价
格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和毛利率波动的风险,在极端
情况不排除出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即亏损或上市当年营业利润
同比下滑 50%以上的情形。

    (2)短期偿债能力不足风险

    截至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层面资
产负债率分别为 69.79%、68.46%、58.61%和 56.69%,流动比率分别为 0.53、0.39、
0.60 和 0.63,速动比率分别为 0.40、0.31、0.46 和 0.50,2017 年度、2018 年度、


                                    26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1.36、2.37、5.13 和 5.22。公司
仍处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早期阶段,且正处于业务规模扩张阶段,资本支出及营
运资金的需求量增大,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债务规模较大,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和利息保障倍数相对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压力。尽管公司具有良好的经
营性现金流、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为公司偿还短期债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资金
来源,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持续降低,但如果未来公司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公
司将面临一定的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1,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导致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技术风险

    (1)产品开发滞后风险

    公司所属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行业技术含量高,通过多年的研发和
运营积累,公司已经掌握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但行业技术发展较快,
为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公司还需要持续对新设备、新
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巩固竞
争优势。

    然而技术开发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如果公司不能按计划成功开发出新产
品、新技术等,可能对公司持续保持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化工新材料企业在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产品配方及工艺装置
的设计上。同时,关键的专有技术垄断性很高,是生产经营的关键。截至本招股
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拥有 23 项发明专利和 19 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申请的发
明专利 42 项。此外,公司形成了多项具有较高价值的专有技术,因保密因素不
便于申请专利,尽管公司采取了较严格的保密措施,但仍不能排除技术人员违反
公司规定向外泄露技术秘密或因其他因素发生技术失密的风险。

                                    27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化工新材料行业的技术复杂并且难度高,掌握这些技术需要多年的经验积累
和技术沉淀。公司拥有一支技术覆盖面广、核心能力突出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研发
团队,为技术创新打下了良好基础,已成为公司凝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

    尽管公司采取了多种方式凝聚生产技术管理和研发团队,技术人员均与公司
签订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相关技术人才的争夺
也日趋激烈,公司也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
构和管理体系日益复杂,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
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客户范围更加广泛,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和风险控制难
度将进一步加大。上述因素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适应资本市场要求,将影响公司的
经营和发展。

    5、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
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
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
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不可
分散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利率、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变化和
影响,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系统风险
的诱因发生在企业外部,上市公司无法控制。非系统风险是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变
动无关的风险,是指诸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造成单个股票价格下跌,从
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不论是系统风险抑或非系统风险,投资者都
应充分认识到上述风险可能造成股票价格波动,进而导致投资股票损失。


                                  28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工艺技术的先进性是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公司成立以来,在项目建设、装置开工及运行
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创造出国内同类装置建设时间最短、装置从
建成中交到开工稳定时间最短、国内同类装置运行经济技术指标最优等多项行业
记录。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公司在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领
域,特别是围绕甲醇制烯烃综合利用产业链,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与核心生产工
艺,拥有多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公司在行业和客户中均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知名
度。2016-2018 年,公司连续三年被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山东省化工信息中
心评为“山东省石油和化工行业百强”、“山东省化工新材料十强”。2018 年,公司
被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为“中国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百强”,被山东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评为“2018 年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 50 强”。2019 年,公司又获评
“山东民营企业 100 强”、“山东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领军民营企业十强”、“山东省
优秀企业”,并被工信部评为“绿色工厂”,列入第四批绿色制造名单。2020 年,
公司获评“2019 年度枣庄市综合百强企业”、“2019 年度枣庄市工业百强企业”、
“2020 年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公司将抓住我国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下游产品消费升级的历史性机遇,
依托公司多年来在等主要产品方面积累的技术、市场、管理、品牌等优势,坚持
以客户为先,以人才为本,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围绕烯烃深加工产业链,致力于
先进高分子材料和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
提升核心竞争力,实施科技兴业、规模经营、资本经营等竞争策略,在公司的研
发能力、产品质量与客户群体等方面构建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力争成为具有国际
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新材料企业。

   未来三年,公司将持续提升先进高分子材料及特种化学品的研发水平、产品
规模、市场占有率和技术服务水平,提升品牌美誉度,实现主营业务规模、效益
稳步增长。

   公司将根据全国各区域市场差异,优化产业布局,调节产能结构,建立快速

                                      29
反应的营销网络,不断提高各区域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通过自建、并购、合
作等方式进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及延伸,不断提升公司在新材料行业的核心竞争
力。公司拟充分借助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建设碳四碳五综合利用及烯烃分离系
统配套技术改造项目、EVA 装置管式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及特种精细化学品项
目,以满足国内及国际市场的产品需求。

   在客户服务方面,公司将始终秉持“求实进取,创新专注,分享共赢”的企
业经营理念,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客户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全面的
定制化解决方案。公司致力于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客户创造价值,不断提
升客户的信赖度及忠诚度,实现共赢。

   在科技研发方面,公司将不断加强研发平台建设,打造强力科研团队,持续
提升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推进新产品应用与技术的研发,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公司力争用一流的人才,一流的研发条件,一流的科研成果,创造一流的效
益。

       四、本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本机构对发行
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机构认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
未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形,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
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无异常,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
化,不存在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主要客
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0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沈如军
首席执行官签名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孙 雷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
        赵沛霖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杜祎清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贾义真             幸 科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田加力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贾义真和幸科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要求具体负责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

录情况;

    (二)贾义真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签字保
荐代表人;幸科最近 3 年内曾经担任过已完成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
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双人双签”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
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32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贾义真                     幸    科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