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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泓新科: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0-00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增加股本

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

日验资报告》(XYZH/2020BJAA110018)。经确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8,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02,736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88,000 万股变更为 102,736 万股。

       三、关于修改《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1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    通股 147,360,000 股,于 2020 年
       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万元。                  102,736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736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2,73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元。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4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制。                             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带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
                                        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七十五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决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权。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5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
                                        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6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列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整;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监事行使职权;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事行使职权;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7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
 8     (三)检查公司财务;             认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出罢免的建议;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出罢免的建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持股东大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员提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员提起诉讼;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已按照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备案管理规定》等规定完成备案的
  9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10
        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五、备查文件

      1、《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 日验资报告》

(XYZH/2020BJAA110018)。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