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30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
关情况后,就《关于收购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82.5%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作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收购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82.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各
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生产经营需要。
本次交易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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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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