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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泓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1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
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制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风险控制
措施,并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
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宁旻先生、
李蓬先生、郑月明先生、索继栓先生、蔡文权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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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光超先生、
何明阳先生、施丹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
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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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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