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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泓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0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泓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
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
和条件,我们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
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切实可行,募集
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
全体股东利益。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
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
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
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
情形。同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相关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
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
于积极回报股东,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相关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山东)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格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财务资助,
有助于落实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实现在新能源材料、
生物可降解材料等领域产业布局,加快联泓格润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
体化项目建设。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更
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履行了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保
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及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套期保
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
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