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3-011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09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蔡文权先生
公司董事长郑月明先生因参加全国“两会”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联
1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蔡文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119,633,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20%。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2,440,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9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92,7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761,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568,89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192,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2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577,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0%;反对 52,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05,0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 52,4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9,576,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9%;反对 52,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04,7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4%;反对 52,7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
四舍五入造成。)
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