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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联泓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0 号)核准,联泓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新科”、“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共发行 147,36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46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688,745,600 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610,000,000 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
联泓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
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
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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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贾义真、幸科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3022
      注册资本                             133,556.80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郑月明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窦艳朝
      联系电话                              010-625096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1 月 25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4,736.00 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1.46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68,874.56 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61,000.00 万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金公司作为联泓新科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
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2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
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
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
                                    3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投资新建 10 万吨/年锂电材料-
碳酸酯联合装置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募投项目“6.5 万吨/年特种精细化学品项
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将剩余募集资金 32,564.97 万元及利息用于投资新建“10
万吨/年锂电材料-碳酸酯联合装置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泓新科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4
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
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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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义真                            幸   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