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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集团: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2020-11-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京天股字(2019)第 158-9 号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元”或“本所”)接受成都彩虹电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 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
第 158-1 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结合发
行人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3 号《关
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根据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 19150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中提及的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4 号《关于成
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针对发行人股权
沿革等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5 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下称
“《补充法律意见(三)》”),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结合发行人 2019 年度财
务报告等有关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7 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四)》”),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针对发行人股权沿革、新冠肺炎
疫情对发行人影响等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了京天股字(2019)第 158-8 号《关于


                                  5-1-7-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五)》(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五)》”)。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影响出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本所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请发行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新说明以下事项:(1)疫情对发行

                                   5-1-7-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
程度,主要客户开工情况、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2020 年
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以表格形式说明 2020
年上半年、全年期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
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2)如新
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性,是否已采
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否会对全年经
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是否有重大
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判断依
据和结论,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
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主要客户开工情况、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
是否存在障碍,2020 年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
以表格形式说明 2020 年上半年、全年期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
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
估及依据。

    1、新冠疫情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经发行人说明,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
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制定严格的防疫措施,加强人员管理,
确保了公司人员和生产安全,就发行人已复工的员工自复工以来未出现一起确诊
或疑似病例。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疫情和各地政府管控要求,公司生产口
罩的子公司彩虹新材料、生产喷雾器的子公司彩虹塑胶在疫情期间从未停工;位
于疫情较为严重区域湖北省的销售型子公司武汉腾力、生产型子公司彩虹中南于
2020 年 1 月底开始放假,2 月上班之后开始停工,3 月底开始陆续复工,4 月完
全恢复生产及办公;公司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1 月底开始放假,2 月上班之
后开始停工,2 月中旬部分复工,3 月初全面复工。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疫情期间,公司网络直销未停工,但受物流


                                 5-1-7-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影响,公司货物无法正常发出。2020 年 3 月开始物流逐步恢复,4 月份完全恢复
         正常。

             2、主要客户开工情况

             经公司说明,公司大部分连锁零售超市客户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单位,疫情期间连锁零售超市客户基本未停工,但客流量大幅减少。少部分负责
         保障供应连锁零售超市的地区性经销商,基本未停工;部分地区性经销商和互联
         网经销商于 1 月底开始放假,2 月上班之后开始停工,3 月初复工。

             3、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疫情对公司电热毯和暖手器的 2020 年生
         产构成一定影响,但发行人产品备货充足,主要品种能满足市场和日常订单需求,
         公司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发行人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多采用
         框架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不存在重大合同履行的障碍。

             4、2020 年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

             经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主要在全国性商超和区域性卖场及
         其他流通领域实现销售。疫情发生以来,受制于产品运输、卖场客流,销售受到
         较大影响,网上销售同样受制于物流,疫情期间处于下滑状态。

             根据华信会计、华西证券分别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发行人说明,2020
         年上半年及上年同期,公司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如下:

                    电热毯    电热暖手器 电热蚊香片 电热蚊香液     盘式蚊香 杀虫气雾剂     口罩
期间       项目
                   (万床)   (万只)     (万套)     (万套)   (万盒)    (万瓶)    万只

2020       产能      520.00       217.00      230.00      700.00    6,200.00      680.00      600.00
年 1-6     产量       68.44         4.97      149.78      721.71    3,207.08      624.23      470.18
  月
           销量      303.87        88.89       55.25      300.42    1,872.02      261.98      365.25

2019       产能      520.00       217.00      230.00      700.00    6,200.00      680.00       60.00
年 1-6     产量      229.19        43.86      136.36      635.33    3,141.55      673.95        1.47
  月
           销量      405.51       132.36       63.63      281.83    1,471.68      236.76        0.07

             注:上述列表中产能为年度产能。

             5、2020 年上半年、全年期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

                                              5-1-7-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家用柔性取暖器具销售有一定的不利
   影响。新冠疫情爆发后,公司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被成都市授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集体”。
   公司积极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投入抗疫物资口罩、喷雾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湖北省重要生产子公司彩虹中南向“方舱医院”保障供应电热毯和暖手器。公司
   扩大抗疫物资生产,既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对公司经营起到了很好的正
   面效益。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家用柔性取暖器具产品销售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家
   用卫生杀虫用品销售金额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口罩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有大幅
   上升。

              根据华信会计、华西证券分别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发行人说明,公
   司 2020 年上半年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项目        报表合计     家用柔性    家用卫生     口罩业     报表合计      家用柔性       家用卫生
                       数       取暖器具    杀虫用品       务         数          取暖器具       杀虫用品
营业总收入          48,515.30   26,925.18   16,457.76    2,683.23   53,806.48     35,401.44      15,242.09
营业成本            25,548.72   14,257.36    8,837.02     566.53    29,641.79     18,734.40       7,915.88
毛利                22,966.58   12,667.82    7,620.74    2,116.70   24,164.69     16,667.04       7,326.21
利润总额             9,115.63                                        7,785.08
净利润               7,663.98                                        6,560.57
归属于普通股
                     7,291.29                                        6,148.34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6,655.07                                        6,261.15
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基于上述,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生产
   销售已恢复正常,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

                                               5-1-7-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根据华信会计、华西证券分别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发行人说明,公
司预计 2020 年度净利润等经营指标较 2019 年度有所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预计           2019 年度
营业总收入                                  98,400.00           100,553.42
营业成本                                    53,200.00            55,286.98
利润总额                                    12,000.00            10,404.69
净利润                                      10,300.00                8,965.8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9,700.00                8,421.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
                                             9,000.00                8,447.72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二)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
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
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
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新冠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构成不利影响,但该影响较小,
且为暂时性或阶段性。公司家用柔性取暖器具、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等主要产品属
于日常生活刚需品,且根据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并结合生产线的相关情况,均能提
前生产当季销售的产品。随着疫情的减弱,公司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新
冠疫情对发行人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不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5-1-7-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

                                                            刘           斌




                                                            陈    昌     慧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5-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