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彩虹集团”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0〕3161 号”文核准,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 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西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Rainbow Appliance(Group) Shares Co.,LTD.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 发行前股本:6,073.20 万元 发行后股本:8,103.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 1 成立日期:1994 年 03 月 02 日 经营范围:从事电热毯、取暖器具等家用电器产品、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 液、杀虫气雾剂、杀虫器具等系列家庭杀虫卫生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电热 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属于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19 年,发行人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 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50%,因此整体而言, 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以及电热蚊香 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创造安全温暖、卫生环保家居环境的产品。发 行人系我国电热毯行业的龙头企业,2016 年至 2018 年电热毯销量居全国第一; 同时,发行人系我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行业的骨干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持 续保持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从事家用柔性取暖器具、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 较长的历史。彩虹电器控股股东彩虹实业前身为成都市电热器厂,曾生产的主要 产品即是电热毯等家用柔性取暖器具、驱蚊类家用卫生杀虫用品;1994 年 3 月, 成都市电热器厂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了彩虹电器,彩虹电器承继了成都市电热器 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主要业务,持续发展、延续至今。 在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领域,发行人系全国家用电 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热毯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单位。2008 年发行人主要参与起草修订了《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 褥垫》(QB/T299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 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8-2008);2009 年发行人主要参与起草 2 制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99-2009),该标准至今仍为电热暖手器类产品的国家标准;2020 年 发行人主持起草修订了《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2994-2020),该 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在家用柔性取暖器具业务领域,发行人持续 专注于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家用柔性取暖器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 长期的市场考验,确立了良好的产品和品牌形象,并持续保持了优势产品的竞争 地位。 在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用品领域,发行人系全国家 用卫生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2009 年,发行人主要参与起草制 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GB/T18416-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 热蚊香片》(GB/T18417-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液》(GB/T18 418-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杀虫气雾剂》(GB/T18419-2009)和《家用 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4330-2009),其中《家用卫生杀虫用 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4330-2009)至今仍为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国家标 准;2017 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要参与起草制定了《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蚊香》 (GB/T18416-2017)、《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片》(GB/T18417-2017)、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液》(GB/T18418-2017)、《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杀虫气雾剂》(GB/T18419-2017),上述 4 个标准至今为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推 荐性国家标准。在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业务领域,发行人持续专注于电热蚊香液、 电热蚊香片等驱蚊杀虫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竞争激烈的驱蚊杀虫类产 品细分市场持续保持了较强的竞争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从事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 以及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改制情况 发行人系经成都市体改委出具“成体改(1993)096 号”《关于同意设立成 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成都市电热器厂等八家法人 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成都市电热器厂为主要 3 发起人。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如下: 1992 年 12 月 7 日,成都市轻工业局出具“成轻企(1992)25 号”《关于转 报<成都电热器厂申请改组组建股份制企业的报告>的报告》,同意成都市电热器 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2 月 19 日,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1993]006 号”《关于同意成都轴承总厂等六户工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函》,同意成都 市电热器厂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准备工作。 1993 年 3 月 16 日,成都市体改委出具“成体改(1993)096 号”《关于同 意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同意成都市电热器厂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061 万元,股权结构为法 人股 4,311 万股(发起人认购 3,961 万股),占 85.20%;内部职工个人股 750 万 股,占 14.80%。 1993 年 12 月 16 日,成都市体改委出具“成体改函[1993]067 号”《关于同 意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内部职工个人股的函》,再次同意公 司募集内部职工股 750 万股;公司股本总额 5,061 万元,其中法人股 4,311 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 85.20%,内部职工股 7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4.80%。 1994 年 3 月 2 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8966208-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061 万元。 1996 年 8 月 26 日,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成股领办 [1996]08 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范并予 以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公司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 式为募集设立。 199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28966208-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61 万元。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业经华信 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川华信审(2020)第 0491 号”《审计 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4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95,011.88 92,366.34 95,010.28 75,350.41 非流动资产 38,932.90 38,183.17 37,161.33 35,379.42 资产合计 133,944.78 130,549.51 132,171.61 110,729.82 流动负债 49,191.98 51,126.05 58,334.34 48,304.59 非流动负债 181.89 118.73 132.43 137.00 负债合计 49,373.87 51,244.78 58,466.77 48,441.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84,570.92 79,304.73 73,704.84 62,288.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0,163.06 75,284.40 69,844.69 58,650.7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06.30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8,515.30 100,553.42 107,090.41 83,668.99 营业利润 9,141.53 10,592.37 16,657.20 9,916.71 利润总额 9,115.63 10,404.69 16,753.43 9,852.89 净利润 7,663.98 8,965.89 14,330.77 8,342.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291.29 8,421.60 13,925.63 7,853.51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06.30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203.54 1,998.91 14,192.11 5,416.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80.80 -3,694.38 1,264.96 -3,762.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87.04 -5,862.56 -3,280.89 -5,516.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435.70 -7,558.03 12,176.17 -3,862.0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9,812.42 26,376.72 33,934.75 21,758.57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1.93 1.81 1.63 1.56 速动比率(倍) 0.93 0.88 0.97 0.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5.71% 46.82% 49.45% 47.95% 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占净资产的 0.15% 0.17% 0.11% 0.14% 比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19 7.06 7.50 8.28 存货周转率(次/年) 0.52 1.26 1.50 1.3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407.85 12,992.98 19,234.71 12,095.53 利息保障倍数(倍) 461.37 96.80 80.81 70.2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9 0.33 2.34 0.89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57 -1.24 2.00 -0.64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03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发行股数 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5% 每股发行价格 23.89 元/股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发行市盈率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2.40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母公司所有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者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4.43 元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母公司所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66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3 万股,网下投 况 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89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827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57,722 股,全部由主 承销商包销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 发行对象 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48,496.70 万元 41,606.00 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净额 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0)第 0087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保荐及承销费用:4,943.08 万元 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755.82 万元 6 律师费用:54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48.02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03.77 万元 合计:6,890.70 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7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 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 2.99%股份,上述 2 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 低于 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3、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7 家法人股东承诺 (1)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5 家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股东重庆百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并承担其他法律责 任。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3)股东同森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9 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10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5、刘荣富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朝万、董事徐维萍、 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11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群英、董事雷毅、洪 麒麟、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军、李隆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12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张艳侠、尹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股东尹毛龙、文宗芬、覃渠惠、易军、 姚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13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5)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张晓帆、林旭宇、侯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荣富的配偶王明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14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6、持有公司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陈伟丽、陈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15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7、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曾熹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16 承担赔偿责任。 8、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思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9、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荣富的亲属王明凤、庄良、 庄飞承诺 王明凤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配偶王明玉的姐姐,庄良、庄飞 系王明凤的儿子,前述实际控制人的 3 名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17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0、已确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18 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锁定 新南风装饰、红旗纸箱厂 2 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条发表意见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103.2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03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5%,不低于 25.00%; (四)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9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20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聘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唐忠富、周晗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21 联系电话:028-8615 0039 传真:028-8615 0039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华西证券认为:彩虹集团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同 意担任彩虹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22 (此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忠富 周 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