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ainbow Appliance(Group) Shares Co.,LTD.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11)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 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 2.99%股份,上述 2 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 低于 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7 家法人股东承诺 1、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5 家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股东重庆百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并承担其他法律责 4 任。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3、股东同森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5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五)刘荣富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朝万、董事徐维萍、 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6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群英、董事雷毅、洪麒 麟、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军、李隆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7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张艳侠、尹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8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股东尹毛龙、文宗芬、覃渠惠、易军、姚 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5、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张晓帆、林旭宇、侯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9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刘荣富的配偶王明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六)持有公司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陈伟丽、陈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10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 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七)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监事曾熹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11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八)持有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思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 12 承担赔偿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刘荣富的亲属王明凤、庄 良、庄飞承诺 王明凤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配偶王明玉的姐姐,庄良、庄飞 系王明凤的儿子,前述实际控制人的 3 名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13 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十)已确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锁定 新南风装饰、红旗纸箱厂 2 家法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股 份锁定,其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14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 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 2.99%股份,上述 2 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 低于 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 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工作 16 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 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发 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一)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回购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17 调整),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前年度已经 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 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 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 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增持(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深圳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 18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 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 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 承诺履行发行人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 聘任。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9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 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 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20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 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 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21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从 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刘荣富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 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实施,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 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22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 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3 3、审计和验资复核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 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 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若在发行人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 现盈利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 年,发行人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从而导致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 (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 摊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发行 人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发行人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整合和优化营销网 络。 24 柔性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后,将解决发行人目前中高端产品面临的产能 瓶颈,优化产品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发行人行业优势地位。营销网络及信息 系统提升建设项目实施后,能够将发行人总部与各分支机构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实现营销活动中的订单管理、库存管理、预测与计划、运输管理、商品管理、统 计报表等管理组件的协同工作,可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效率, 提升营销能力及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市场应变力,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 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 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后,发行人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 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关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或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或本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公司(或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或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 25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6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 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刘荣富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荣富 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不可撤销 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本人和/或本人关联方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发行人确需与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发生任何关 联交易的,则本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 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 27 决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 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规定 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 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关 联方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 向发行人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范围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彩 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 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彩虹实业、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彩虹实业、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瑞焱投资和通银创投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发行人确需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的,则本公司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 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 回避表决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 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 行国家规定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范围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 28 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 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发行人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发行人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发行人应注重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发行人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29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发行人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条件 发行人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发行人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发行人 后续持续经营; (2)发行人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发行人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发行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至(3)项系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 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发行人 实施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 原则上发行人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发行人也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 30 定、结合发行人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回报规划 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行人上市后三年的股利分配具体规划如下: 1、发行人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价值 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 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前提下,充分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发 行人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在利润分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发行人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发行人现金流状况、业 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行人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发行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发行 人上市后 3 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发行人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为了回报股 东,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在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31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发行人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发行人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发行人 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发行人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发行人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6、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发行人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应当在总结 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发行人所面临的各项因素, 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发行人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调整的,发行人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3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61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3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合计发行股票数量 2,03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20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1,827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3.8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彩虹集团”,股票代码“003023”。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 2,03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彩虹集团 4、股票代码:003023 3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103.2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3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03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30 万股 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彩虹实业 40,561,879 50.06% 2023.12.11 瑞焱投资 2,181,800 2.69% 2021.12.11 通银创投 1,818,200 2.24% 2021.12.11 联升商贸 1,080,000 1.33% 2021.12.11 茂业商业 1,020,000 1.26% 2021.12.11 新迈贸易 720,000 0.89% 2021.12.11 重庆百货 600,000 0.74% 2021.12.11 首次公开 同森集团 600,000 0.74% 2023.12.11 发行前已 成百大楼 600,000 0.74% 2021.12.11 发行的股 份 鑫泰宇投资 240,000 0.30% 2021.12.11 欣航投资 240,000 0.30% 2021.12.11 富恩德投资 240,000 0.30% 2021.12.11 韵嘉投资 180,000 0.22% 2021.12.11 蓝风股份 132,000 0.16% 2021.12.11 豪笙源商贸 120,000 0.15% 2021.12.11 多利安泰 111,240 0.14% 2021.12.11 荣茂商业 72,000 0.09% 2021.12.11 34 锦悦酒店 72,000 0.09% 2021.12.11 福腾电气 60,000 0.07% 2021.12.11 新南风装饰 18,000 0.02% 2021.12.11 金元瑞泰 18,000 0.02% 2021.12.11 红旗纸箱厂 12,000 0.01% 2021.12.11 自然人股份 10,034,881 12.38% 其中:刘荣富 3,600 0.00% 2023.12.11 黄朝万 8,400 0.01% 2023.12.11 徐维萍 12,360 0.02% 2023.12.11 刘英 6,000 0.01% 2023.12.11 黄晓兵 2,400 0.00% 2023.12.11 尹毛龙 3,600 0.00% 2023.12.11 文宗芬 12,000 0.01% 2023.12.11 覃渠惠 9,600 0.01% 2023.12.11 易军 7,200 0.01% 2023.12.11 姚捷 4,800 0.01% 2023.12.11 王明玉 25,200 0.03% 2023.12.11 王明凤 8,400 0.01% 2023.12.11 庄良 6,000 0.01% 2023.12.11 庄飞 7,200 0.01% 2023.12.11 其他自然人 9,918,121 12.24% 2021.12.11 小计 60,732,000 74.95% 网下发行的股份 2,030,000 2.51% 2020.12.11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270,000 22.55% 2020.12.11 发行股份 小计 20,300,000 25.05% 合计 81,032,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Rainbow Appliance(Group) Shares Co.,LTD. 注册资本:6,073.20 万元(本次发行前);8,103.2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 成立日期:1994 年 03 月 02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1994 年 03 月 02 日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 邮政编码:610045 电话:028-8536 2392 传真:028-8537 36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rainbow.com.cn/ 电子信箱:bod@rainbow.com.cn 董事会秘书:张浩军 经营范围:从事电热毯、取暖器具等家用电器产品、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 液、杀虫气雾剂、杀虫器具等系列家庭杀虫卫生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以 及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 行人电热毯、电热暖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盘式蚊香、杀虫气雾剂等系列家用卫生杀虫 36 用品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19 年,发行人电热毯、电热暖 手器等系列家用柔性取暖器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50%,因此整 体而言,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 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股 姓名 任职/关系 任期 直接或间接持股 数量(股) 份的比例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4%的股份;持有 2019 年 4 月 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169% 刘荣富 董事长 至 2022 年 4 12,240,716.42 15.106% 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月 15.102%的股份 董事长刘荣富配 王明玉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31%的股份 25,200.00 0.031% 偶 王明凤 王明玉之姐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10%的股份 8,400.00 0.010% 庄良 王明凤之子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7%的股份 6,000.00 0.007% 庄飞 王明凤之子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9%的股份 7,200.00 0.009%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10%的股份;持有 2019 年 4 月 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86% 黄朝万 董事、总经理 至 2022 年 4 854,336.47 1.054% 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1.044% 月 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董事、常务副总 刘斌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经理 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15%的股份;持有 2019 年 4 月 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962% 徐维萍 董事 至 2022 年 4 402,369.48 0.497% 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0.481% 月 的股份 徐维能 董事徐维萍之姐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3%的股份 2,400.00 0.003% 董事徐维萍配偶 石崇英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4%的股份 3,600.00 0.004% 之表姐 董事徐维萍配偶 江英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5%的股份 3,960.00 0.005% 之妹 刘群英 董事、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06,850.72 0.872% 37 财务总监 至 2022 年 4 1.743%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月 0.872%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雷毅 董事 至 2022 年 4 0.569%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230,798.74 0.285% 月 0.285%的股份 董事雷毅配偶之 陈鸿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3%的股份 2,400.00 0.003% 妹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洪麒麟 董事 至 2022 年 4 公司 0.71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287,868.25 0.355% 月 行人 0.355%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9%的股份;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易军 董事洪麒麟配偶 193,856.82 0.239% 公司 0.46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行人 0.230%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刘玉明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月 2019 年 4 月 周玮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月 2019 年 4 月 陈彤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月 2019 年 4 月 陈禹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月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艳侠 监事会主席 至 2022 年 4 公司 0.126%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51,294.53 0.063% 月 行人 0.063%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尹华 监事 至 2022 年 4 公司 0.787%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319,161.48 0.394% 月 行人 0.394%的股份 任泽群 监事尹华之母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3%的股份; 2,400.00 0.003%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12%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伟丽 监事 至 2022 年 4 83,818.66 0.103% 公司 0.182%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月 行人 0.091%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夏晓鸣 监事 至 2022 年 4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 - 月 2019 年 4 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7%的股份; 刘英 职工代表监事 至 2022 年 4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39,387.93 0.542% 月 公司 1.068%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38 行人 0.535%的股份 刘明 监事刘英之弟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3%的股份 2,400.00 0.003% 监事刘英配偶之 袁秀清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5%的股份 3,960.00 0.005% 表姐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12%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霞 职工代表监事 至 2022 年 4 110,165.26 0.136% 公司 0.248%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月 行人 0.124%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曾熹亮 职工代表监事 至 2022 年 4 公司 0.089%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36,119.22 0.045% 月 行人 0.045%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思国 副总经理 至 2022 年 4 公司 0.45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182,459.94 0.225% 月 行人 0.255%的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0.003%的股份; 副总经理、总工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晓兵 程师、核心技术 至 2022 年 4 152,641.18 0.188% 公司 0.37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人员 月 行人 0.185%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李隆波 副总经理 至 2022 年 4 公司 0.091%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36,978.64 0.046% 月 行人 0.046%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持有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 张浩军 至 2022 年 4 公司 0.347%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 140,665.97 0.174% 会秘书 月 行人 0.174%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彩虹实业持有本公司 40,561,879 股股份,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 66.79%,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彩虹实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 1982 年 10 月 11 日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一号 注册资本 1,902.0251 万元 实收资本 1,902.025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915101002027962707 法定代表人 刘荣富 代码 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技术推广,仓储服务,商品批发(零售),租赁服务,从事投资 经营范围 业务(金融投资除外)(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单位:万元,以下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项 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39 2019.12.31/ 15,800.93 14,513.10 128.69 2,786.18 2019 年度 2020.6.30/ 16,145.13 15,038.79 74.38 1,551.65 2020 年 1-6 月 注:以上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二)实际控制人 由于彩虹实业的股权比较分散,为稳定彩虹实业的控制权,提高股东表决权 的行使效率,2013 年 5 月 15 日,刘荣富与彩虹电器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中彩虹实业的股东黄朝万、雷毅、刘群英、徐维萍、洪麒麟、 林旭宇、姚捷、张晓帆、张浩军、黄晓兵、张艳侠、尹华、刘英、尹毛龙、文宗 芬、侯勇、易军、覃渠惠、李隆波等 19 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黄朝 万等 19 人就彩虹实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与刘荣富达成一致意见,在存在分歧 的情况下以刘荣富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该协议从签署日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年 内有效。截至本发行方案签署日,上述 19 名股东合计持有彩虹实业 3,837,265 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本的 20.17%。 刘荣富持有彩虹实业 5,738,221 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本 30.17%;通过上 述《一致行动协议》,刘荣富控制了彩虹实业 9,575,486 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 本的 50.34%,为彩虹电器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刘荣富基本情况如下: 刘荣富,男,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级经济师。 1971 年至 1982 年于成都市钻床附件厂工作;1983 年至 1994 年任成都市电热器 厂厂长;1994 年至 2010 年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003 年至今任彩虹实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公司党委书记,中国轻工业联 合会特邀副会长、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 成都市工商联副主席、成都市慈善总会副会长。曾任四川省第八届、第九届、第 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刘荣富先生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轻工业劳动 模范”、“全国轻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先进工作者”、“全国 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全国轻工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全国轻工 40 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卓越领导者”、“四川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四川省优秀 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除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彩虹实业外,实际控制人刘荣富先生不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0,228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1 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561,879.00 50.06 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 2 2,181,800.00 2.69 硅谷天堂瑞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3 1,818,200.00 2.24 硅谷天堂通威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 昆明联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080,000.00 1.33 5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1,020,000.00 1.26 6 余盛 846,000.00 1.04 7 成都新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20,000.00 0.89 8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 0.74 9 同森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0.74 10 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0.74 合计 50,027,879 61.74 4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3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203 万股,网上发行 1, 827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8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 2,980,23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 9,832,684.0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2,109.2167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成都 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 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 机制,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 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1,82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14,680.94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5,381.8741 倍,中签率为 0.01858089%。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8,618 股,包销金额为 1,400,384.02 元,包销 42 比例为 0.2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8,496.70 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0)第 008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890.70万元(不含税),明细构成如下: 保荐及承销费用 4,943.08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755.82 万元 律师费用 540.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48.02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603.77 万元 费用 合 计 6,890.70 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3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1,606.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4.43 元/股(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4 元/股(按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情况已详 细披露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 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合并及母 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华信所审阅, 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523号)。 相关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 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 书。 根据2020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订单情况,预计2020年10-12 月,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整体 经营环境不会发生不利变化。结合在手订单及合同执行进度,公司对2020年10-12 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预计,而获得2020年全的预计经营业绩。相关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4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下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电话:028-8615 0039 传真:028-8615 0039 保荐代表人:唐忠富、周晗 项目协办人:周子宜 项目组成员:阚道平、刘德虎、陈迪、李亦可、毛淼、程超清、李宇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 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彩虹集团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同意担任彩虹集团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46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47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