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1-14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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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
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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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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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
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
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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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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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
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符合本条条件的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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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符合本条条件的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
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
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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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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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
同意、反对、弃权。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
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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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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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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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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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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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
同意、反对、弃权。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
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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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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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
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
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
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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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供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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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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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
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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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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