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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集团: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2021-01-1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彩虹集团本次使用部分
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61 号)核准,彩虹集团获准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0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23.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496.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606.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划至指定账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20)第 0087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彩虹集团、成都彩虹集团生活电器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生活电器”)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彩虹集团披露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拟投入总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额           金额
 1     柔性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              生活电器          32,111.00             32,111.00
 2     营销网络及信息系统提升建设项目      彩虹集团           9,495.00              9,495.00
                        合计                                 41,606.00             41,606.00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柔性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彩虹集团全资子公司生
活电器实施。本次增资前,生活电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实收
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彩虹集团持有其 100%的股权。彩虹集团现拟使用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 6,000.00 万元银行存款向其增资,其中的 1,000.00 万元
计入实收资本,其余的 5,00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生活电器的注册资本将由 5,000.00 万元增加至 6,000.00
万元,仍为彩虹集团全资子公司。增资后生活电器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
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成都彩虹集团生活电器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
     公司名称                                                    91510132057498970K
                           公司                 码
                                                              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园 12
     成立时间        2012 年 12 月 11 日          住所
                                                                        路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荣富
                 研制、生产、销售:家用取暖器具、家用电器产品、家庭卫生用品。仓储
     经营范围    服务、仓库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财务数据(单位:万元,以下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项 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6.30/
                       10,198.20             7,849.68          1,778.93            23.80
2020 年 1-6 月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彩虹集团的影响

       彩虹集团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生活电器用于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彩虹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彩虹集团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增资后的募集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彩虹集团及生活电
器将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彩虹集团、生活电器、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等四方将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内容,对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确保
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增资的审议程序

    l、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13 日,彩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存放于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的 6,000.00 万元银行存款向子公司生活电器增资用于实施柔性
电热产品产业化项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13 日,彩虹集团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增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四、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作为彩虹集团的保荐机构,对彩虹集团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
增资事项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彩虹集团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生活电器增资以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彩虹集团本次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生活电器增资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忠富                        周晗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