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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9  

                        公司治理文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会计
工作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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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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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传真、邮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召集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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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员工、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
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应当记录,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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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均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一) 监事会运作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
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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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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