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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1-04-29  

                        公司治理文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的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
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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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
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
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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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
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以及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购买、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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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上述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
可能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六)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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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 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 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
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
时间给予回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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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
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
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10、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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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
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证券部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电子
邮件、口头、会议形式等。
    第十四条      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
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证券部应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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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的,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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