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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4-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0030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本公司”、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情形。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7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服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3.3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
股的2.77%;预留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
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
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5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
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2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               4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为
2021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至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
                                          3
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
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
  注:(1)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
  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10、公司承诺: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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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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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吉大正元、本公司、公司       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南第9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
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南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
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服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7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技术服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
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
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3.3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2.77%;预留限制性股票1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8,040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份数(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王连彬      董事、总经理                    15                  2.50%                0.08%
  高利          董事                        10                  1.67%                0.06%
田景成      常务副总经理                    10                  1.67%                0.06%
张全伟      常务副总经理                    10                  1.67%                0.06%
  刘岵        副总经理                      10                  1.67%                0.06%
张宝欣        副总经理                       8                  1.33%                0.04%
张凤阁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1.00%                0.03%
  秦宇        副总经理                       6                  1.00%                0.03%
  陈敏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5                  0.83%                0.03%
核心业务技术服务人员合计178
                                            420                 70.00%              2.33%
            人
           预留部分                         100                 16.67%              0.56%
             合计                           600                  100%              3.3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

                                              11
限制性股票数额。




                   12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
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
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13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
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
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               4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14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之授权统一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1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42元的50%,为每股
11.71元;
    (二)本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03元的50%,为每股12.02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为
2021 年度,考核年度为 2021 至 2023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9%
  注:(1)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
  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18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
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
秀(S)、良好(A)、合格(B)、需改进(C)和不合格(D)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S)      良好(A)        合格(B)   需改进(C)       不合格(D)
   考核分数       90≤X<100        75≤X<90        60≤X<75              X<60
   标准系数           1                0.8             0.6                   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S、A、B,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
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考核需改进和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结果为 C、D 级),则其
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成。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体现了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拓展
信心,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
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至 2023 年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9%、119%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19
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股票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2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为配股价格,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
P仍需大于1。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
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
付费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
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万股(不包含
预留部分100万股)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2021年6
月完成授予):
首次授予数量      摊销总费用                        每年摊销费用(万元)
  (万股)        (万元)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500             5,410             1,841            2,209         1,059              30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
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0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
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4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
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核查
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监事会核实。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
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26
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
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五)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于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性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及时公
告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27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
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8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
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全部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
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二)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
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
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 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30
    (一)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且不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
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

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6、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签;

    7、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

等);

    8、董事会认定的类似情形。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或进行部分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2、非因执行职务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包括宣告死亡);

    3、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4、因公司经营调整,个人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致使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

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5、董事会认定的类似情形。

    (三)特殊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被公司委派到公司下属企业任职而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

                                    31
作变更,仍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追缴其转让的限制性股票所

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激励对象拒不缴回相关收益,则董事会可采取诉讼或其他方式继续

追缴收益。

    5、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其与公司

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若该激励对象在2年内从事其与

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数包括但不限于其因获授限制性股票流通所得的全部收益。

    (四)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执,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
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33
    公司在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增发、配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
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并在注销完毕
后进行公告。
    (三)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
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
                                       34
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
÷365天)。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
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
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
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本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算。
    对出现第八章之“(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之“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中所述情形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中所述情形
的 , 应 向 激 励 对 象 支 付 的 股 份 回 购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授 予 价 。




                                      35
                         第十五章 附则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