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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
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受聘担任公司年报审
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
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
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
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
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
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因此,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未与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
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85,287,680.10 元。
   6、关于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
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7、关于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
类似的情况。
   8、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聘任的陈敏女士、刘岵先生、张宝欣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陈敏女士、刘岵先生、张宝欣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经了解陈敏女士、刘岵先生、张宝欣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
体状况,其拥有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聘任陈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刘岵先生、张宝
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变更参股公司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核算
方法的变更。
   11、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施《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2、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
到解锁的条件。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
核指标,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