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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
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个别授予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个别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
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83 名激励对象以 12.333 元/股的价格授予 5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