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9-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1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51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08,277,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0,096,083.2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8,180,916.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70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预计募集资金投入
1 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 19,219.01 17,088.79
2 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 24,571.23 21,847.77
3 营销网络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7,739.36 6,881.53
合计 51,529.60 45,818.09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项目为“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及“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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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将上述两个项目北京地区实施地点由北京
中关村科技园变更为北京新首钢商务区-中海 658 项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项目选址 变更后项目选址
长春购置 1,500 平方米、北 长春购置 1,500 平方米、北京
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
1 京中关村科技园购置 800 平 新首钢商务区-中海 658 项目
术研究项目
方米场地 购置 800 平方米场地
长春购置研发及实施场地 长春购置研发及实施场地
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 1,500 平米,北京市中关村 1,500 平米,北京新首钢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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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设项目 科技园购置 1,200 平方米的 区-中海 658 项目购置 1,200 平
办公场地 方米的办公场地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安排
近期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人员规模扩大,北京区域的办公场地工位及功能性
区域短缺的情形进一步加重,亟需扩大办公面积,经公司调研、筛选,未在北京
中关村科技园寻找到符合募投项目要求的场地。基于此,公司在综合考虑产业结
构、区域位置、配套设施三方面因素后,选定新首钢商务区-中海 658 项目作为
募投项目中北京区域部分的实施地点。
公司拟于近期启动北京新首钢商务区-中海 658 项目办公场地的购置事宜,
预算总金额(含税)不超过 2 亿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的场所,超出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上限的部分由自有资金补足。为提高流程推进
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议案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并办理资产购置相关事
宜,在前述额度和事项范围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
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
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9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北京房产暨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提高流程推进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授权范围内全权决定并办
理资产购置相关事宜,在前述额度和事项范围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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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9月10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置北京房产暨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合理布局,不会
对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
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进行相关变更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
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
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符
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募集资金仍然用于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中的内容,且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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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奇 宁 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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