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第一项议题《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置长春土地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该事项进行认真审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而 发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