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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2021-10-30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1-059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长春吉大正
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
业务技术服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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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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